飛行員離婚大數據分析報告:孩子更多判女方,撫養費高達每月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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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迪家事與傳承/文

愛情與婚姻是牽絆每個人一生的課題。一些人愛了又分了,一些人結了又離了。對於社會名流,愛情與婚姻似乎從來都不曾是私事,每一次的分分合合總能賺足眼球!正所謂八卦之心,人皆有之。團隊近期聚焦名人離婚問題。

團隊成員用時一個月,從數據檢索、收集到數據整理、分析,並結合我們多年代理離婚案件的經驗,推出本期名人婚戀系列報告。希望大家閱讀的同時,能夠突破八卦之心,在瞭解他人情感的基礎上,重新審視自己的內心。

飛行員為何成為離婚重災區

很多人會說,飛行員又不是名人,為何會受到如此關注?我們的答案是,雖然飛行員在生活中不像明星般受到關注,卻不得不承認這是一個特殊的群體,有著良好的身體條件、職業素養和飛行技能,也是無數人羨慕的職業之一。然而,又有多少人知曉在無數次比拼之下練就的鋼鐵意志,在面臨婚姻失敗時也同樣不堪一擊!作為代理過諸多知名人士離婚案件的家事律師,對曾經代理飛行員離婚案件的過程至今歷歷在目。如今,婚姻危機在這個群體中似乎愈演愈烈,究竟是聚少離多,還是誘惑太大,箇中滋味,誰人知曉?但毋庸置疑,如果在離婚過程中處理不當,便會身心俱疲,傷痕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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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顯示,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影響事業發展,在飛行員這一職業中顯得尤為突出。事實上,從空軍部隊到民用航空公司,不僅對飛行員的駕駛技術有要求,對飛行員的身心健康、情緒波動也十分重視。由於職業的特殊屬性,飛行員群體的工作強度和工作壓力較大,危險係數較高,同時和家人聚少離多,在外又面臨諸多誘惑,種種因素共同作用之下,導致飛行員群體成為離婚的重災區。

通過對過往十年間(2009-2019)飛行員離婚案例進行數據檢索和整理後,從中選取了61個典型案例[1]。雖然數據有限 ,但通過對這些案例的整理和分析,結合我們代理飛行員案件的司法實踐,足以反映飛行員群體的婚姻狀況及離婚脈絡。希望此文能帶給讀者更多的思考。

[1]因離婚案件涉及到當事人個人隱私,很多地區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上網持謹慎態度。尤其是在團隊所在的江蘇、上海地區很多離婚案件不會上網,即使團隊曾代理過的一些典型案件,為了保護當事人隱私,也未上網。

一、離婚地區分佈

飛行員離婚地多集中於

航空樞紐城市

上海地區佔比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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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工作作為廣義服務業的職業類型之一,受到區域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較大,飛行員群體也多集中於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航運業較為發達的交通樞紐城市。就國內大型民用航空公司的地域分佈而言,上海、北京、廣州、深圳、海口等城市均吸納了一家乃至數家的大型航空公司總部或者基地,而航空公司在各大交通樞紐城市的聚集也造就了飛行員群體的地域分佈特徵。

據民航局發佈的《中國民航駕駛員發展年度報告(2018年版)》相關數據顯示,就中國民航駕駛員執照數量地區分佈情況而言,飛行員群體多集中分佈於長三角、京津冀、珠三角和川渝等地,同時在海口、昆明、廈門、鄭州等主要樞紐城市也有所分佈。

以上海地區為例,在我們統計的61個飛行員離婚典型案例中,發生於上海的有21件,佔比超過三分之一;同時,離婚地為長三角、京津冀、珠三角等地區以及昆明、海口和重慶等主要航空樞紐城市的飛行員離婚案件共計43件,合計佔比約70%;而離婚地為其他城市的案例有18個,佔比約30%。由此可知,飛行員的離婚地具備顯著的地域分佈特徵,主要也是和航空公司的分佈地緊密相關的。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離婚案件可能涉及當事人隱私,再加之不同地區對於離婚判決書的公開程度也不盡相同,因此團隊基於現有公開的飛行員離婚判決書進行分析後所總結出的飛行員離婚案件地域分佈特徵可能尚無法全面涵蓋實際中的真實情況。不過,總體而言,飛行員離婚地多集中於國內主要航空樞紐城市,受地區航運行業發達程度和航空公司所在地等因素影響較大。

二、離婚情況

離婚重災區

飛行員群體的婚姻之痛

因執行飛行任務不得不常年奔波在外,家庭也成為了很多飛行員心裡的遺憾。與妻子、兒女之間的聚少離多也為諸多家庭問題的滋生和爆發提供了土壤,使得不少飛行員在應對繁重的飛行壓力之外,常常還需要應對婚姻和家庭矛盾。如果剝離掉外界賦予的職業光環和豐厚收入所帶來的物質生活,很多飛行員在家庭生活中所面臨的困境其實更值得關注。曾有飛行員妻子半開玩笑半感嘆地說道:“如果有其他選擇,最好不要嫁給飛行員。”飛行員群體的婚姻之痛,由此可見一斑。

75%飛行員作為原告起訴離婚

配偶更想維持婚姻現狀

團隊成員通過所統計的61份飛行員離婚判決書進行梳理後發現,由飛行員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的案例有46個,佔比達75%以上;由飛行員配偶提起離婚之訴的案例為15個,佔比不到四分之一。面對不幸福的婚姻生活,飛行員和其配偶相比更有底氣說“不”。

其實,在飛行員婚姻中,由於飛行員的收入更為豐厚,而大多數配偶要麼全職太太要麼工作相對比較清閒,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照顧家庭和孩子,從而導致配偶的收入相對較低,因此飛行員在經濟方面往往可能處於更強勢的地位。而在飛行員的工作成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情況下,無論是否作為婚姻裡的過錯方,飛行員一方對於婚姻都有著更多的選擇自主權,在當前所處的婚姻關係無法令自己滿意或者出現問題的時候,飛行員更希望主動通過離婚來終結雙方的關係。

在由飛行員提起離婚之訴的46個案例中,配偶同意離婚的案例僅12個,佔比為26%;配偶不同意離婚而由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例為34個,佔比74%。在團隊成員整理的46例飛行員提起離婚之訴的案例中,飛行員配偶擔任全職太太的情況較為普遍。全職太太沒有收入,家庭的經濟來源全部依靠飛行員的收入,在這種家庭結構中,如果飛行員提起離婚之訴,飛行員的配偶則幾乎喪失話語權,一旦離婚,由於長期不工作與社會基本脫節,重新就職難度非常大,再加上過慣了舒適的生活後,突然走上工作崗位,顯然會帶來種種不適感,因此配偶更傾向於維持現有婚姻也就不足為奇了。事實上,在統計的46個案例中,飛行員配偶同意離婚的案例僅12個,尚不足三成,個別還是因為飛行員存在家庭暴力,有些配偶即使飛行員存在婚外情,考慮到自已無收入或收入較低,仍然希望通過忍氣吞聲來維持現有婚姻,以保證自已生活有著落,這也是作為飛行員配偶不得不面對的選擇。

過半數婚姻6年內收場

10年內終結超八成

團隊成員通過對52份明確涉及當事人婚姻維繫時間的飛行員離婚判決書進行梳理後發現,婚姻維繫時間在6年內的案例有29個,佔比56%;飛行員及其配偶在10年內終結婚姻關係的案例共計43個,佔比83%;而飛行員婚姻關係維持時間超過十年的僅佔17%。

實際上,飛行員群體的婚姻不穩定在民航圈子裡也是一個眾所周知的現象。由飛行員和空姐結合所組成的“雙飛家庭”,其離婚率更是超過了60%。受到工作屬性的影響,飛行員群體的社會交往圈子往往較為狹窄,很難有時間和條件去認識圈外異性和培養感情。而由於工作上的頻繁接觸,不少飛行員與空乘員便結成夫妻。不過,像這樣的雙飛家庭問題很多,子女照顧問題尤為突出,基本上落在雙方父母肩上。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顧孩子和父母親自照顧孩子有著明顯的差異,老人們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溺愛程度遠高於父母,再加上對子女教育理念的差別、婆媳之間的矛盾等問題長期積攢之下,不少“雙飛家庭”也因此走向末路。

另外,在工作繁忙而且休息時間不固定的情況下,飛行員群體中經由熟人介紹相親結婚的情況也很普遍。由於工作的特殊屬性,在婚前無法進行充分了解,婚後又聚少離多無法真正培養感情,從而導致結婚一兩年內便因夫妻感情淡漠或者性格不和而離婚的例子也不在少數。再加上飛行員頻繁的飛行任務,長時間的出差在外,配偶獨守空房,如果配偶再無工作,則會有大把的空閒時間,此時配偶有可能會通過瘋狂購物來打發無聊時間,再加上作為飛行員在外人眼中本就意味著體面的工作和不菲的收入,有虛榮心的配偶與其朋友或閨蜜相互攀比也比比皆是,由此導致家庭財政出現赤字,或者夫妻雙方共同語言日益減少,溝通不暢,夫妻感情最終破裂也就在所難免了。

家庭矛盾影響飛行工作

是飛行員離婚的主要考量

在團隊所梳理的過去十年期間判決結案的61例飛行員離婚案件中,由於工作原因聚少離多,雙方感情淡漠進而導致離婚的案例有21個,佔比三分之一以上;由於一方出現婚外情或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係而離婚的案例有12個,佔比20%;因為子女教育、婆媳關係、工資理財及日常花銷等家庭事務產生矛盾進而演化到離婚的案例有10個,佔比16%;因雙方性格不和而離婚的案例有6個,佔比10%;因配偶及配偶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而離婚的案例有4個,佔比7%;當事人由於其他原因而起訴離婚的案例有8個,佔比13%。

總體而言,“由於聚少離多導致夫妻感情淡漠”和“發生婚外情及不正當關係”是很多飛行員家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也是該群體婚姻破裂的兩大主要影響因素。飛行員們由於特殊的職業屬性不得不長時間獨自在外,甚至不少人和伴侶存在長期異地分居的情況。長期分別導致雙方無法很好地培養夫妻感情,飛行員長期在外又沒有家庭的約束,再加上與妻子分離時間較長,長期缺少夫妻生活,往往很難抵擋外界的誘惑,再加上體面的工作、不菲的經濟收入,也使得飛行員有更多資本去做選擇,婚外情事件的發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因聚少離多導致夫妻感情較為淡漠,也成為諸多家庭問題滋生的溫床。

其實,上述歸納的離婚原因還尚不能真正概括飛行員群體的離婚動機。對於飛行員群體而言,所存在的家庭問題或者夫妻矛盾是否真正達到需要離婚的界限,有沒有影響飛行工作是他們的主要考量。飛行員工作的職業屬性要求他們不能出現不穩定的家庭狀態,不能有任何諸如不良情緒等可能導致飛行中的不安全因素存在,如果飛行員的家庭生活存在不和諧的情況,在嚴重時將會被強制停飛。一旦出現被停飛的情況,無論是從個人事業發展還是從實際收入,對於飛行員而言都會是一場沉重打擊。如果夫妻關係緊張或者家庭內部矛盾演化到影響飛行員工作的地步,那麼飛行員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一種必然的結果,而且在此過程中,飛行員更希望能儘快結束這種狀況以使其能儘快恢復飛行任務。

三、判離率

第一次起訴判離率36%

二次起訴判離率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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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團隊所梳理的61份飛行員離婚判決書中,總計有56份判決書中明確提及了離婚當事人的起訴次數。其中,當事人為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例有36個,佔比65%;當事人為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案例有17個,佔比30%;三次及以上次數起訴離婚的案例有3個,佔比5%。

在當事人為第一次起訴離婚的36個案例中,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例有13個,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例有23個,總體判離率為36%;在當事人二次起訴離婚的17個案例中,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例有13個,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例有4個,總體判離率在76%以上;而在起訴三次及以上次數的飛行員離婚案件中,法院判離率為100%。值得一提的是,在審理程序為二審程序的10個飛行員離婚案例中,判離率也為100%。

通常而言,普通離婚案件當事人為第一次起訴的離婚案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判離率往往偏低;在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中,法院判決離婚的概率相對第一次起訴而言是比較大的,不過飛行員離婚案件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的判離率達到76%,這比普通離婚案件在二次起訴時的判離率高出不少。總體而言,鑑於飛行員的特殊情況,離婚的結果對於飛行員的工作將會產生嚴重影響,所以飛行員離婚案件的判離率相比於普通離婚案件的判離率還是偏高的。

四、飛行津貼問題

飛行津貼

是飛行員專屬還是夫妻

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問題是離婚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在涉及飛行員的離婚案件中,除了常見的夫妻財產爭議之外,關於飛行員的飛行津貼是否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也是飛行員及其配偶在離婚訴訟的一大爭議焦點。

一般而言,飛行員的工資收入由每月固定工資和飛行津貼(根據具體情況也可能稱為“飛行補貼”、“飛行待遇”或者“飛行補助”)兩大部分構成。其中,固定工資的數額較少,飛行津貼在飛行員的收入總額中佔據的比例較高。而飛行津貼僅飛行員才能享受,並以執行飛行任務的次數來發放。飛行津貼的數額通常不固定,如果飛行員因為病假、事假等無法執行飛行任務則沒有飛行津貼。

在不少案例中,飛行員一方主張“飛行津貼”是為了保障飛行員本人的營養需要,保持其應有的良好體能而設立的,與飛行員是否執行飛行任務密切相關,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應認定為飛行員的個人財產。不過在實際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津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專門款項,包括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等,屬於工資收入的一部分。雖然飛行員的職業較為特殊,對人的體力和精力有著較高要求,但是基於執行飛行任務而發放給飛行員的這種特殊津貼並不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一方個人財產,同時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所列舉的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情形。

對於發放給部隊飛行員的飛行津貼是否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中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而此處的醫藥生活補助費係指發放給帶慢性病復員軍人的醫藥補助和生活補助。而飛行津貼明顯不同於解釋中的規定,所以將部隊飛行員的飛行津貼解釋為飛行員的個人財產並無法律依據。

五、子女撫養問題

孩子更多判給女方

撫養費可高達每月10000元

飛行員離婚大數據分析報告:孩子更多判女方,撫養費高達每月萬元

在團隊所梳理的過往十年期間判決結案的61起飛行員離婚案件中,明確涉及離婚當事人子女情況的案例有47個。

在團隊所梳理的過往十年期間判決結案的61起飛行員離婚案件中,明確涉及離婚當事人子女情況的案例有47個。其中,當事人離婚時孩子年齡在2歲以下案例的4個,佔比9%;離婚時孩子年齡在2到10歲的案例有32個,佔比68%;離婚時孩子年齡在10到18歲的案例有2個,佔比4%;離婚時孩子已成年的案例有3個,佔比6%;離婚當事人之間未生育子女的案例有6個,佔比13%。通過上文可知,飛行員群體的婚姻維繫時間普遍不長,在十年內終結婚姻的比例達到八成,而比照飛行員群體離婚時的子女情況,孩子在10歲以下的飛行員離婚案例佔比為77%,總體上相互對應的。在婚姻維繫時間普遍不長的情況下,很多出生於飛行員家庭的孩子在幼年時期便需要面臨父母離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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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歸屬是離婚案件的一個核心問題。在由法院判決確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22起飛行員離婚案件中,撫養權歸飛行員所有的案例僅有2個,而撫養權歸女方所有的案例有20個,二者之間可謂是差距懸殊。在實踐中,從有利於孩子成長和身心健康,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出發,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孩子的年齡、性別、個人意願以及與哪一方實際長期共同生活等因素來綜合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問題。飛行員一方在爭取子女撫養權時往往會主張自己能夠給孩子提供更為優越的物質條件和成長環境,不過由於職業屬性的特殊,飛行員的工作能夠給孩子的陪伴時間相對較少,這也是飛行員一方在爭取子女撫養權時的一大不利因素。而配偶一方則幾乎是從孩子出生就全職照顧孩子,雖然經濟收入不能和飛行員相提並論,但相對於陪伴孩子照顧孩子的生活起居教育等方面,配偶的付出確實遠超飛行員,這也是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時考量的一大困素。而在孩子實際與女方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傾向於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配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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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撫養權歸屬判給配偶一方的情況下,對於孩子撫養費的數額如何確定也是飛行員一方十分關心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中明確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通過對飛行員離婚案件進行梳理後發現,如果飛行員一方不實際撫養子女,平均每月需要承擔約4400元的撫養費,法院判決的撫養費數額最高可達每月10000元。在不少飛行員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女方認為法院應當將飛行員的飛行津貼納入確定撫養費數額的參考範圍,並主張飛行員一方每月給付的子女撫養費數額應當為兩萬多到三萬。不過鑑於飛行員的飛行津貼具有不固定性,而且根據飛行員每月固定工資來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已足以支付其子女的必要生活費和教育費,所以,一般而言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時僅考慮飛行員的固定工資,未將飛行津貼等收入納入參考範圍。不過,作為高收入群體之一,相比普通的離婚案件中,飛行員離婚案件中,飛行員一方所需要給付的子女撫養費數額仍然普遍較高。值得一提的是,從地域分佈情況來看,涉及飛行員需要給付孩子撫養費案件來看,作為經濟發達的國際大都市上海,法院在判決撫養費數額時相對比較保守,數額比平均4400元/月的水平還低一些。

結語

飛行員群體已經成為離婚的重災區。在知乎上,一則主題為“民航飛行員離婚率高嗎?”的討論也收穫了上百萬的瀏覽量。當然,這也並不意味著飛行員和他們的配偶難以收穫幸福的婚姻和美滿的家庭。說到底,感情和婚姻能否長久維繫,終歸還是取決於雙方是否用心去經營。幸福的婚姻需要兩個人的共同努力,相互信任和彼此扶持,而這一點,應與職業無關,與人本身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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