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眼裡的七夕,過節的朋友建議先看

今日七夕節,洪振律師藉此機會整理了一些“談戀愛”可能會涉及的法律問題,快來了解一下吧!

法律人眼裡的七夕,過節的朋友建議先看

01、從商家處訂購的巧克力和玫瑰花沒有如期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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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生這等悲哀的事情,首先最重要的當然要先安撫好情人,然後再跟進後續事情。

店家的行為是違約行為,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損失要求店家賠償以及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若不幸買到的巧克力過期或者包裝上沒有原料成分,那麼,也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等要求賠償損失。

《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不符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該標示原料和各種功能配料的具體名稱,不能讓消費者混淆或者誤解。

02、租情人過情人節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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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情人過節,其本質實際上是一種僱傭關係的體現,是僱主通過協議、合同的方式,約定受僱方履行一定義務,待完成後給付佣金的行為。

名詞解釋: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而租友合同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僱傭關係要看具體的合同條款。

如果只是單純要求受僱人提供陪僱主逛街、吃飯等勞務,則屬於法律上的僱傭關係,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護。

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戀人的身份約見親友等,則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質,也違反了社會公德,不屬於僱傭關係,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條款,不受法律的保護。

如果協議中約定有陪睡等性接觸內容,賣淫嫖娼在我國屬違法行為,則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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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至於租女友期間送出的禮物能否要回?

如果送出禮物的一方在送禮物之前已清楚地知道對方是租來的“女友”或“男友”,則送給對方的禮物屬於贈予物。

贈予合同自贈予物交付時生效,贈予對方的禮物不能再要回來。

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間,一方的親友基於錯誤地認為租友合同雙方是真正的戀人關係而送給一方的禮物,則屬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銷贈予,把已送出的禮物再要回來。

03、壁咚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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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咚:是指男性把女性逼到牆邊,單手或者靠在牆上發出“咚”的一聲,讓其完全無處可逃的動作,這樣一來,因為距離的縮短,身體的貼近,女生會感到很羞澀,大大增加表白成功的幾率,其即成為時下熱門的“告白高招”。

洪振律師提醒,用此招需謹慎,不然分分鐘一不小心就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4、七夕情人節開房會被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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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中,公安機關對賓館等公共場所的檢查多是出於打擊賭博、嫖娼、賣淫、吸毒等違法行為的需要。

若不幸遇到了,也不需要慌張。在對方出示執法證件、說明情況後,證實兩人的身份及關係即可。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05、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分手後有可能要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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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買買買、互贈禮物非常普遍,如果最後談崩了,這些禮物如何認定?如何處置?這還真得視情況而定!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分手時索回的,法律不予支持。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分手時,可以索回。

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結婚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屬於法律上的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贈與方。

3.戀愛期贈與“彩禮”。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以上三種情況應當返還。結婚後再離婚的,有權不予返還。

4.戀愛期間“承諾”贈與。

戀愛期間,因為一時激動盡顯土豪本色,揮筆寫下《贈與協議》等書面協議,承諾贈與,但後來因意外分手,受贈方並未實際獲得贈與的,即便雙方簽署過《贈與協議》,法院也不再支持該贈與關係。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實際贈與之前,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

愛情是美好的,但戀愛中的人還需保持清醒,不要以愛情為名義去傷害他人,更要保護好自己的安全。如若操作不當,要坐牢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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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選自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普法,僅供學習交流,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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