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隱瞞用夫妻共同財產做的信託,離婚會被分割嗎?

隨著我國居民財富快速積累、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加劇,高端人群在資產保值增值、家族治理、財富傳承等方面需求不斷增強,設立人成立家族信託,將財產放入信託內,任命信託管理人進行管理,信託人還會指出信託的受益人。這個受益人多為配偶或者子女。

信託的最大的功能是,分離財產的所有人和受益人,達到保護財產的目的。

根據《信託法》第十五條:“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即通過信託框架將信託資產從個人資產剝離,以避免未來個人或控股企業遇到風險或破產時,個人資產被無限捲入,同時避免離婚、繼承等家庭事件對企業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一)離婚時信託財產的處置

一方隱瞞用夫妻共同財產做的信託,離婚會被分割嗎?

婚前財產設立的家族信託,婚後產生信託收益,收益歸屬信託。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則信託財產仍由受託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處置的問題,離婚不影響信託財產的處置。

因為信託財產是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所以這部分進入家族信託的收益同樣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除非信託合同里約定了婚後產生的信託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人說,如果一方隱瞞另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做的信託呢,離婚會不會被執行分割?

一般來說,婚後設立家族信託,盡調環節會審查財產性質,需要配偶配合的。如果確實存在隱瞞設立為了轉移財產的情況,配偶需要提交證據。

雖說信託的功能是將信託資產從個人資產剝離,但是離婚前建立的信託未必獲得法庭的承認。通常是在離婚前的近幾年以內,如果財產被大量轉移到信託中,就有欺詐的嫌疑。

所以為了避免離婚而建立信託需要早做打算,而不是在雙方出現矛盾的時候,開始建立信託。

(二)保險金信託的分割問題

一方隱瞞用夫妻共同財產做的信託,離婚會被分割嗎?

1. 婚後用購買年金保險分紅和生存金設立保險金信託,信託合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投保進入信託,同理,因為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所以委託人離婚,這份信託不涉及分割問題,繼續按照信託合同執行收益分配事宜。除非信託合同里約定了離婚時信託及收益的處理問題,那麼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

2. 雖然民八紀要規定,婚內產生的保險生存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有不同觀點,但民八紀要暫時給出這個意見),但是婚前財產已經交完保費的年金保單于婚後產生的年金和分紅進入了保險金信託賬戶,信託具有保護財產的有效功能,委託人離婚,信託賬戶的收益同樣不涉及分割問題。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信託財產收益的稅費承擔

一方隱瞞用夫妻共同財產做的信託,離婚會被分割嗎?

信託設立時,如果委託人為法人或組織,並且信託財產是增值稅應稅貨物、營業稅應稅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那麼委託人需要將信託財產轉讓視同銷售產生的應稅收入併入企業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信託所得課稅,信託財產收益產生的稅費原則上應由信託財產負擔,目前信託的收益暫時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我國對此尚未做出明確規定。

按照國際信託稅制原則,信託存續期間內,受託人對於自身經營收入帶來的應稅所得負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如果受益人為個人,則受益人可就受託人「已納的信託收益所得稅」與「信託收益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差額抵減自身當期或以後的應納個人所得稅。受託人已納的信託收益企業所得稅低於受益人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由受益人補繳稅款差額。

作者:韓戰團隊袁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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