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中院發佈6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路治歐

5月6日,鄭州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的相關情況,併發布了6起典型案例。

鄭州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王季表示,鄭州市兩級法院採取多項措施,從根本上改善了營商環境評價的相關指標,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比如:暢通立案渠道、壓縮辦案週期、嚴厲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與多個部門聯動對被執行人進行全面限制、提升辦理破產案件效率、懲治非法借貸……

他說:“2019年,中院機關綜合案均審理天數53.42天,同比減少32.17天, 基層法院綜合案均審理天數51.65天,同比減少17.36天。”

隨後,鄭州中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庭長高志強公佈了6起典型案例:

鄭州中院發佈6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

賈某霞訴牛某某買賣合同糾紛

一、基本案情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受理的(2020)豫0103民初2036號原告賈某霞訴被告牛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賈某霞現居住在河南省洛陽市宜陽縣城關鎮,2020年4月27日,其以牛某某拖欠貨款為由向洛陽市宜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牛某某支付貨款45625元。宜陽縣人民法院接到訴狀後,認為被告牛某某居住在鄭州市二七區航海南路,該案應由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立即告知賈某霞並指導其於當日下午16時通過中國移動微法院提交立案申請,二七區人民法院在15分鐘內響應,經與宜陽縣人民法院跨域專員電話溝通,認為賈某霞的立案申請符合受理條件,於當日下午16時36分受理案件,並通過網絡系統向賈某霞反饋了立案情況。

二、典型意義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總書記關於“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職能精準的公共服務”“加快推進跨域立案訴訟服務改革,推動訴訟事項跨區域遠程辦理、跨層級聯動辦理,解決好異地訴訟難等問題”的指示要求,在最高法的帶領下,2019年全國法院開始積極推進跨域立案訴訟服務改革,年底實現全國法院覆蓋率100%。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到就近中基層法院提交起訴申請材料,由該法院作為協作法院,代為核對、接收並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發送跨域立案服務申請。管轄法院收到後,及時響應,並向協作法院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反饋,由協作法院當場送達或告知當事人,構建起“家門口起訴”新模式。跨域立案工作開展至今,我市兩級法院共實現跨域立案482件,其中接收外地法院跨域案件264件,成功跨域到外地法院218件。

營商環境評價指標中的執行合同指標包含時間、成本和司法程序質量三項內容,時間越短、成本越低、程序越簡,評價越優。其中時間指標在法院工作的第一個關鍵節點就是向法院提出訴請的時間,也就是法院的立案時間。本案中原告在居住地法院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通過網絡提交立案申請,受理法院即時響應,聯繫跨域專員,完成網上審核,受理案件。本案系鄭州中院建立立體化訴訟服務渠道,深化案件“當場立、自助立、網上立、就近立”機制後一個縮影,實現了跨域立案和網絡立案的有機結合,既讓異地當事人免受勞途奔波之苦,滿足了當事人的訴訟需求,又大幅縮短立案時間,讓兩個“一站式”建設紅利遍及更多群眾,同時優化了鄭州市的營商環境。

案例二:

原告大連某某工程機械分公司訴被告鄭州某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張某一、張某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鄭州中院審理的原告大連某某工程機械分公司訴被告鄭州某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張某一、張某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9年9月11日立案,2019年12月10日開庭,2019年12月30日作出判決。

原告大連某某工程機械分公司認為某公司自2012年起一直未依照《銷售代理協議》、《支付剩餘貨款協議》約定按期足額支付貨款,依據《支付剩餘貨款協議》第二條約定,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義務的行為應視同所有應付款已全部到期,並應按《銷售貸款協議》中第四、七款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及資金佔用費。

被告某公司、張某一、張某二辯稱,大連某某工程機械分公司與某公司在2012年至2017年簽訂的挖掘機銷售代理協議,並不是買賣合同關係,挖掘機所有權始終屬於大連某某工程機械分公司,某公司對維權的購機款只負責向購機戶進行追償以後來返還大連某某工程機械分公司,並非某公司欠大連某某工程機械分公司上述款項。

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大連分公司與被告某公司之間簽訂的《銷售代理協議書》、原告與被告某公司、張某一、張某二簽訂的《協議書》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內容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大連某某工程機械分公司請求某公司返還8臺挖掘機樣機符合協議約定,應予支持。判決某公司支付大連某某工程機械分公司貨款18065753.2元及相應利息並返還挖掘機樣機8臺。

二、典型意義

民事行為發生時,當事人對其作出民事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具有預期性,也就是評價營商環境的核心內涵之一——可預期。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銷售代理協議書》時,對該協議產生的權利義務具有預期,但在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為爭取最大利益,會對其民事行為作出有利於一方的辯解。本案中,當事人就是為爭取各自的利益,對其之間法律關係性質認定產生爭議。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銷售代理協議書》內容,準確認定各自的權利義務,認定某公司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於本案的裁判結果與當事人簽訂協議時的可預期一致,宣判後,當事人服判息訴,產生了較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案例三:

河南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獻縣某城鄉公交客運有限公司等一案

一、基本案情

鄭州中院受理的河南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融資租賃公司)申請執行獻縣某城鄉公交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交公司)、河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房地產公司)、李某某等一案。執行標的5600萬元及利息。某公交公司購買鄭州宇通客車公司車輛,由某某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某房地產公司及李某某等數位自然人提供連帶保證。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經查控,本案抵押物為被執行人某公交公司正在營運中的車輛,某公交公司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某房地產公司有一爛尾樓盤,查封其土地及房產預售證,各自然人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某公交公司、某房地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李某某夫婦。本案中被執行人某公交公司車輛在營運中,若扣押處置其車輛,會造成當地群眾出行困難,給群眾正常生活造成不便;某房地產公司的樓盤處於爛尾狀態,該公司已經私下無網籤備案賣房數百套,如處置該樓盤,已私下購房的群眾利益無法保障,有可能引發群體事件。鄭州中院執行人員經向雙方做思想工作,雙方消除對立情緒,同意共同努力解決問題。執行人員來往獻縣數次,累計時間近一個月,在多方努力下,引入投資人,由投資人分期出資打破僵局,成功執行完畢。

二、典型意義

營商環境評價的執行合同指標項下的關鍵二級指標就是時間,即解決爭端所需時間,指從原告提起訴訟到實際付款期間的時間。目前執行階段的時間是法院提升執行合同指標的瓶頸,原因在於被執行人存在無財產、涉及民生等諸多因素,從而影響原告得到實際付款的時間。本案中,被執行人系公共交通客運公司,涉及當地群眾基本出行的民生問題,如不充分考慮並加以解決,將無法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鄭州中院成功執行完畢該案,實現了申請人的利益,保障了當地群眾的交通出行,解決了已購房群眾的問題,同時也解決了被執行人的困境,盤活了企業,實現了多方共贏,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四:

河南省某開發利用有限公司重整轉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河南省某開發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成立於2007年1月,由省政府國資委及省內主要煤業集團出資組建,主要負責河南省某勘探、開發、抽採及利用工作,是全國首家省級某抽採利用和瓦斯綜合治理國有大型能源企業,是國土資源部某礦權管理聯繫定點企業,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一起被國務院授予某對外合作專營權;註冊資本8.69億元;所屬企業48家。2015年以來,業務停滯,資不抵債,債務沉重,訴訟纏身,拖欠工資,人才流失,2017年列為省屬一級“殭屍企業”。經審計確認,截止2019年7月16日案件受理時,某公司可變現資產僅為3.21億元,負債28.12億元,淨資產-24.91億元。

二、審理情況2019年5月21日,鄭州中院登記立案某公司預重整案件。5月31日,預成立某公司破產清算組,並預指定某公司破產清算組擔任管理人。同日,發佈了某公司預申報債權及第一次預債權人會議公告。7月10日,召開了某公司預重整第一次預債權人會議,會議審議並高票通過了某公司財產管理方案和重整計劃草案。7月16日,裁定受理某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8月26日,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9月11日,根據某公司的申請,裁定將破產重整程序轉為破產和解程序。9月26日,召開了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了破產和解協議草案。10月18日,裁定確認和解協議,終結和解程序。化解了28.73億元債務(債權申報總額31.15億元),化解56起案件(涉案金額約5.7億元),573名職工得到了全員安置。 三、典型意義 辦理破產指標中最重要的二級指標是回收率,影響回收率的關鍵因素是通過破產程序能否維持企業的繼續經營。本案探索了一條“預重整重整和解”的獨特路徑,實現了某公司的持續經營。預重整階段調查核實清楚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破產原因,廣泛徵求各利益相關方意見;重整階段由管理人和全體債權人及利益相關方進行多輪談判,充分聽取各利益相關方建議;和解階段在尊重絕大多數債權人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和解協議草案,最終取得了全體債權人的支持,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為大型國有企業破產脫困探索了一條行之有效的新路。

案例五:

河南某鋼纜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某鋼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鋼纜公司”)設立於2006年1月,位於鞏義市康店鎮焦灣村,註冊資本10100萬元,是河南省首家引進並專業生產混凝土用預應力鋼絞線的企業,各類預應力鋼絞線年產能力15萬噸,是河南省鋼絞線行業的龍頭企業。自2012年以來,受金融政策調整、代償互保企業債務等多種因素影響,某鋼纜公司流動資金持續緊張,將全部資產用於抵押貸款,財務費用不斷攀升,至2017年7月,企業經營狀況全面惡化,喪失融資能力,生產處於停滯狀態。

二、審理過程

2017年10月13日,債權人河南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以某鋼纜公司無力清償其到期貨款,且資產已達到資不抵債的程度為由要求對某鋼纜公司進行破產清算。鞏義市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某鋼纜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並指定管理人。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後,因某鋼纜公司仍具有營運能力和價值,為了保障眾多職工的穩定,在消化人力資源成本的同時可以實現部分盈利,基於管理人的申請,鞏義市人民法院准許某鋼纜公司繼續營業,確保企業“破產不停產”。鞏義市人民法院積極對企業的情況進行分析調研,認為該企業具有重整價值,2018年6月30日,根據某鋼纜公司的申請,裁定河南某鋼纜有限公司轉入重整程序。

重整期間在鞏義市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通過企業、管理人等多方努力,完成了該企業的資產調查、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召開、特別是戰略投資人的尋找招募等各項工作,想方設法幫助企業做好生產自救等後續工作。由於該企業涉及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金額較大,部分金融機構債權人為使自身權益得到保障,甚至採取單方處置企業股權、扣劃企業保證金等非法形式進行牴觸。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前提下,鞏義市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多次與相關金融機構債權人進行協商溝通,積極釋法明理,幫助分析利弊,從而得到該部分債權人的認可和支持。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充分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讓債權人參與到整個破產案件中,通過深入企業瞭解情況,參與債委會等重大事項的討論研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共同提出有效平衡各方權益的重整計劃草案。經過大量的工作並經債權人分組表決,各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2019年6月25日,鞏義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河南某鋼纜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現已進入執行階段,實現了對該企業的有效拯救,確保了某鋼纜公司12萬平方米的土地、3萬餘平方米的廠房、車間得以盤活,近10億元的不良資產得以化解,其中涉及金融機構債權19家,金額達7.8億元。141名職工的債權全額得到清償,職工的權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典型意義

本案創新舉措,維持破產企業在破產程序期間繼續經營,並最終通過重整,實現破產程序終結後的繼續經營。

一是創新啟動先予執行程序,依法追回債務人財產,確保“破產不停產”。本案存在金融機構在破產受理後私自劃撥賬戶金額用於個別清償的行為,針對該行為鞏義市人民法院果斷在訴訟程序中創新啟動了先予執行程序,通過召開聽證會、強制執行等方式,依法追回了債務人財產。同時,鞏義市人民法院快速協調相關法院依法中止了對債務人某鋼纜公司的多起執行案件和訴訟案件,解除了對債務人的財產查封、凍結等保全措施,為某鋼纜公司在破產期間“破產不停產”奠定了基礎,創造了條件,此舉對保留企業技術骨幹,穩定職工隊伍,防止客戶流失,實現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增強廣大債權人和重整投資人的信心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本案採用了“股權投資比例化承擔債務”的新型重整模式。開創了戰略投資人向破產企業注入流動資金置換股權,並以債務人實有資產評估價值為基礎比例化清償不同類債權的新模式。本案中,戰略投資人結合企業經營發展規劃,計劃累計新投入不低於6000萬元的流動資金,持續加大債務人的生產規模;同時承諾按重整計劃設定的償債方案,爭取提前清償所有重整債務,並大力推動債務人在未來一定時間內衝擊科創板。

案例六:

肇慶市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訴鄭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權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鄭州中院審理的原告肇慶市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肇慶某某公司)訴被告鄭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鄭州某公司)侵害發明權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豫01知民初99號。肇慶某某公司是成立於2006年專注於將磁懸浮應用於工藝品及廣告展示裝置的臺港澳法人獨資企業高科技企業,是一種名稱為磁斥型懸浮裝置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0610065336.1)的專利權人,經過十多年深入研究與耕耘,擁有大批量生產磁懸浮工藝品和廣告展示裝置完善的技術,開拓了磁懸浮工藝品、展示品的國際市場。2009年3月被告鄭州某公司給肇慶某某公司出具:刪除、不再發布侵犯肇慶某某公司ZL200610065336.1發明專利的信息和不再製造、銷售以及許諾銷侵ZL200610065336.1發明專利產品的承諾書一份,若違反承諾書,自願賠償給肇慶某某公司50萬元。2019年12月,肇慶某某公司發現鄭州某公司仍在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其專利的磁懸浮產品,要求法院依照鄭州某公司的承諾書賠償50萬元並停止侵權。鄭州中院經審理認定,鄭州某公司未經肇慶某某公司許可製造、銷售以及許諾銷侵ZL200610065336.1發明專利產品,其行為侵犯了肇慶某某公司的專利權,其侵權行為屬於惡意侵權,情節嚴重,依照承諾書等綜合因素判令鄭州某公司對肇慶某某公司進行懲罰性賠償50萬元。

二、典型意義

保護專利權,有利於激發創新活力和創造熱情,有利於促進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增強我國的科技實力和綜合國力。目前,一些不法企業、個人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專利權人權益,雖短時期內會讓部分消費者獲益,但遏制了原始創新的積極性,不利於我國科技強國、創新強國戰略的實施。本案正確把握“惡意”和“情節嚴重”懲罰性賠償要件,判決被告懲罰性賠償50萬元,支持了專利權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侵權代價,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對侵權行為的法律威懾力,使全社會對知識產權的價值有一個比較真實的認識,有力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對鄭州市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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