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最新”說法

孟晚舟“最新”說法

當地時間5月27日上午(北京時間5月28日凌晨),位於溫哥華的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公佈了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個判決結果,認為華為公司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標準,因此對她的引渡案將繼續審理。

孟晚舟引渡案第二階段審理將從6月開始。加拿大當地媒體最新報道顯示,孟晚舟和她的律師團計劃於下個月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出庭,參加案件管理會議,以安排下一次聽證會。

《中國經營報(博客,微博)》記者查看了裁決書,發現判決書共分案情介紹、引渡申請國指控、法律框架、孟晚舟的立場、檢察長的立場、判決理由及結論等部分。其中,華為與Skycom Tech的來往在裁決書中重點提及。控方認為,孟晚舟在2013年向匯豐銀行做了虛假陳述;孟晚舟的陳述影響了匯豐銀行在2014年做出的商業決策,並決定保留對華為的業務;之後,匯豐銀行向華為提供了貸款的金融服務。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撰寫裁決書的大法官也強調,上述相關指控沒有得到證實,為了評估是否滿足雙重犯罪要求,只能從表面上看待它們(指相關指控)。

總體而言,加拿大大法官認為,孟晚舟被美方指控的罪名實質上是向美方進行了不實陳訴、涉嫌金融欺詐,這在加拿大也成立,符合“雙重犯罪”。

而孟晚舟律師團認為,加拿大沒有對伊朗實施經濟制裁,2016年加拿大就取消了對伊朗的制裁,孟晚舟的行為在加拿大不構成欺詐,因為不可能存在剝奪行為,加拿大沒有法律或者監管計劃阻止銀行與設在伊朗的實體開展業務。對總部設在伊朗的分支機構的虛假陳述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是不相關的,因此不符合“雙重犯罪”的引渡條件。

記者注意到,對於雙重犯罪是否成立,重點是圍繞孟晚舟所被指控的行為,如果發生在加拿大是否構成了欺詐行為。

加拿大法官在評估孟晚舟是否符合“雙重犯罪”標準,援引的法律框架包括《引渡法》對雙重犯罪要求的敘述:可以根據引渡夥伴的要求,根據本法和相關的引渡協議將某人從加拿大引渡,以起訴該人;如果該人的行為發生在加拿大,並構成犯罪。

記者注意到,在風險方面,裁決書也援引其他相關案例提出,在許多情況下,借款人的虛假陳述會使債權人面臨風險,即使貸款收益在沒有意外的情況下得到了償還。即使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欺詐也會被證明,因為債權人在貸款未償期間有一定的損失風險。

不過,虛假陳述或不實陳述必須是實質性的或有意義的。如果謊言與被騙方的任何潛在損失或者損失風險都沒有關係,那麼僅僅是撒謊,不構成欺詐。損失的風險必須是真實的,而且必須與不誠實的行為或陳述有著內在的聯繫。

目前,對於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個判決結果,各方均有發聲。

華為發表一份聲明稱:“我們對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的判決表示失望。我們一直相信孟女士是清白的,我們也將繼續支持孟女士尋求公正判決和自由。我們希望加拿大的司法體系最終能還孟女士清白。孟女士的律師團隊將不懈努力,確保正義得到伸張。”

中國駐加拿大大使館在推特上發表聲明稱,中方對有關決定表示強烈不滿以及堅決反對,並已向加方提出嚴正交涉。聲明駁斥加方協助美國打壓華為,再次敦促加方認真對待中方的嚴正立場。

在5月26日的發佈會上,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已表示:中方在孟晚舟時間上的立場是一貫的、明確的。美加兩國濫用其雙邊引渡條約,對中國公民任意採取強制措施,嚴重侵犯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中國外交部還表示,加方應立即釋放孟晚舟並確保其平安回國。

在加拿大大法官做出第一個裁決以後,美國司法部做出了一句話評論:美國感謝加拿大政府根據美加印度條約對此案的持續協助。

加拿大媒體近日統計,自2008年美國要求加拿大引渡的798個案件中,加拿大隻拒絕過8次。彭博社26日報道稱,5月27日的判決將是“孟晚舟獲釋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法官認為孟晚舟的“雙重犯罪”成立,將會觸發新一輪的法律程序,而上訴可能會使這一過程延長數年。

“案件週期被人為拉得更長了。”國內通信專家馬繼華認為,美國和加拿大可能就是想拉長審判週期,既不想放人,也不想真的引渡,目的可能是為了拖住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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