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未經詢問自行勾選健康告知,出險被拒賠,法院:賠20萬


業務員未經詢問自行勾選健康告知,出險被拒賠,法院:賠20萬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9日,在保險代理人的推薦下,程某以丈夫龔某為投保人,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重疾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障期間為終身。保險條款約定“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您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龔某於2016年9月1日簽收了該保險合同(包括保險單、保險條款、現金價值表)。

2017年2月21日,程某因突發疾病住院,醫院於3月6日發出“腫瘤”診斷報告,3月8日發出“惡性腫瘤”病理診斷報告,到3月13日出院。住院期間,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醫院瞭解情況,於2017年3月14日就疾病理賠作了《理賠訪談記錄》,知道了程某十多年前因甲狀腺結節在外地住院。出院後,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提供了理賠所需材料。保險公司在核定此次保險事故原因,及確認投保時程某未將所患病情如實告知事實後,於2017年5月27日向程某發出理賠拒付通知書,並解除合同。

業務員未經詢問自行勾選健康告知,出險被拒賠,法院:賠20萬

法院審理

保險公司辯稱:

  1. 與程某簽訂的保險合同沒有成立和生效。程某發生保險事故後,經我公司調查核實其於2006年在醫院住院治療,當時診斷結論為甲狀腺腫,但投保人投保時未將程某所患病情如實告知。
  2. 我公司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在核定保險事故原因及確認投保人投保時未將原告所患病情如實告知事實後,向程某及投保人發出理賠拒付通知書,行使了法定的保險合同解除權,我公司不應當承擔本次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1、本案中保險公司對程某的拒賠是否合理?

2、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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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法院認為:

  1. 本案過程中,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並未就原告是否曾患病住院是否做過手術等情況向投保人龔某或程某提出過詢問,只是由經辦人自行在“個人情況告知書”的告知事項後被保險人回答處勾“否”,最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上簽字,因此應當確認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人被告保險公司未就被保險人程某是否曾患病住院是否做過手術等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龔某或被保險人就2006年在醫院已確診為結節性甲狀腺腫的事實不負有告知義務。
  2. 被保人程某於2017年2月22日住院,已經產生保險事故。住院期間被告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醫院瞭解情況,並於2017年3月14日就原告的疾病理賠作了《理賠訪談記錄》,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程某所患病及十幾年前在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結節性甲狀腺腫的事實,最遲30天內做出保險核定。但是在2017年5月27日才做出書面《理賠拒付通知書》,已經超越時間規定。所以即使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其解除權因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已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最終判決: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金20萬元。

案例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2017)川0322民初1668號。本文轉自“理賠幫”公眾號或官網,理賠幫匯聚1000+律師、保險理賠維權專家,在這裡您可得到免費的保險理賠維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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