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郝忠涉嫌組織賣淫案一審宣判

廣西南寧市上林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郝忠涉嫌組織賣淫案,日前,經上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郝忠以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郝忠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郝忠組織賣淫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郝忠組織、領導賣淫活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郝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郝忠在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上,一審法院依法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