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個稅年度彙算要注意!小心退稅變成偷稅

自2020年3月27日起,納稅人可通過開通手機、網頁等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遠程辦稅渠道。各大社交網站上關於個稅年度彙算的話題持續佔領熱搜,部分平臺卻出現了投機取巧分子分享所謂的“秘笈”。

警惕!個稅年度彙算要注意!小心退稅變成偷稅


首先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小張在軟件上看到各種個稅年度彙算“秘笈”後熱血沸騰,立馬下載了個人所得稅APP進行年度彙算申報。


他先是在專項附加扣除模塊給自己偽造了一條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專項附加扣除。然後又在年度彙算申報時給自己虛假填列了4000元的自然災害受災減免稅額,使得年度申報後不需進行補稅。


事後,小張意猶未盡,決定作廢申報,通過自行填報進行彙算申報,填入了不實的已繳稅額,最終產生了2000多元的退稅額。


主管稅務機關馬上就監控到了小張的異常申報數據,並採取了對應措施。那麼,小張到底哪裡做錯了呢?假如忽視稅務機關的通知,拒不改正,他又將面臨怎麼樣的後果?

警惕!個稅年度彙算要注意!小心退稅變成偷稅


一、虛增減稅項目或已繳稅額會有什麼後果?


納稅人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納稅人申報時虛增減稅項目的,將面臨稅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虛報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信息會怎麼樣?


納稅人如未依法如實填報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信息的,不僅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還會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超範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五)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除承擔上述不如實填報的法律後果外,還可能對您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造成一定影響。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第三條,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為什麼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個稅改革後要進行綜合所得年度彙算。那麼,為什麼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


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是2019年個稅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了提高“起徵點”、調整稅率表和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曆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見稅法第二條)。這樣有利於平衡不同所得稅負,能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作用,也與世界絕大部分國家稅制相接軌。由此,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彙算”)應運而生(見稅法第十一條)。


綜合所得年度彙算,不僅可以讓納稅人更充分地享受各項扣除優惠、全年拉通算賬繳稅,也讓部分收入高來源多的納稅人將收入加總後找稅率,以此更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稅收公平的原則,對深入貫徹落實減稅降費政策,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年度彙算可以更加精準、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尤其是平時未申報享受的扣除項目,以及大病醫療等年度結束才能確定金額的扣除項目,可以通過辦理年度彙算補充享受。因此,年度彙算給納稅人“查遺補漏”機會,以確保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另一方面,通過年度彙算才能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進而多預繳了退還、少繳了補繳。稅法規定,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時,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規則,先按月或按次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實踐中因個人收入、支出情形各異,無論採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很難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而這一“差額”需要通過年度彙算來多退少補,以達到相同情況的個人稅負水平一致的目標,這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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