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新標準

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新標準

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

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工程建設領域行使法定的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

本辦法所稱規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權限範圍內,通過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程度、後果影響大小,合理劃分不同檔次違法情形,明確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

第三條 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未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可以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使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合法合理、過罰相當、程序正當、行政效率、教育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准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二)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註冊執業證書的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人員,處以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三)其他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需要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的工程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本辦法和《裁量基準》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並及時將行政處罰建議和相關證據材料逐級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收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建議,或者直接發現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的工程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本辦法和《裁量基準》確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依照法律法規、本辦法和《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不影響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等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依法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作出行政處罰,並需要處以罰款的,由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 工程建設違法行為導致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的,事故發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被批准後7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並移送案件證據材料;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下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的處罰建議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並移送案件證據材料。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收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建議和證據材料後,認為證據不夠充分的,可以要求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補充調查,也可以直接調查取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收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建議後,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該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集中行使部機關行政處罰權工作規程的通知》(建督〔2017〕96號)履行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辦事大廳欄目公示,並記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明確履行停業整頓處罰的起止日期,起算日期應當考慮必要的文書製作、送達、合理範圍知悉等因素,但不得超過處罰決定作出後7個工作日。

發生安全事故的建築施工企業已經受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對其實施責令停業整頓處罰時,應當在折抵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期限後,確定停業整頓的履行期限。

第十二條 停業整頓期間,企業在全國範圍內不得以承接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資質類別承接新的工程項目;對於設計、監理綜合類資質企業,在全國範圍內不得以承接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工程類別承接新的工程項目。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範圍是企業承接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資質類別。

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處罰的範圍是相應執業資格註冊的全部專業。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裁量基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在《裁量基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按高一檔次處罰。

(一)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後2年內再次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且負有事故責任的;

(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超越資質、轉包(轉讓業務)、違法分包、掛靠、租借資質等行為的;

(三)註冊執業人員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或者買賣租借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行為的;

(四)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成立規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專家委員會,對重大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提供諮詢意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適時對本辦法和《裁量基準》的實施情況,以及規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權限實施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以及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等處罰,應當參照本辦法和《裁量基準》制定相應基準。

第十七條 在依法查處工程建設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規範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建法〔2011〕6號)同時廢止。《住房城鄉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處理辦法》(建法〔2015〕37號)與本辦法和《裁量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和《裁量基準》為準。

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新標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

政處罰裁量基準節選

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新標準

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新標準

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新標準

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新標準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