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6日公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決定一進一步細化並擴大了電子數據的範圍!
其中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迅紀錄,通迅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迅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迅記錄,登陸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它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當前,網絡、軟件佔據了絕大多數人的社交陣地,出現糾紛需要打官司時,可以作為“呈堂證供”的法律依據!
時代在發展,法律在跟進;以上最高法之規定,無疑是對保護債權人權益、維護社會治安,健全法制的重大舉措,同時也是人們很受歡迎支持的法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