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要注意:請照顧好喝醉的人,否則同桌人都要賠人命錢。

聚會喝酒:請照顧好喝醉的人,否則同桌人都要賠錢

一、聚會喝酒,同桌人員死亡,所有人連帶賠錢

例如,在潘某和李某等人糾紛案中,潘某和李某等多人相約飲酒。在喝酒過程中,大家都沒有強迫其他同飲人不飲酒的義務。但是,後來,潘某喝酒太多,酒精中毒死亡了。

法院認為,李某等人發現被害人飲酒過量處於醉酒狀態後,沒有盡到採取適當的方式和有效措施護送、照顧潘某及通知其家人的注意義務,且潘某死亡原因為酒精中毒,李某等人對潘某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聚餐要注意:請照顧好喝醉的人,否則同桌人都要賠人命錢。

二、聚會喝酒,怎麼樣才能防止連帶賠償?教大家五招:

(一)不要喝太多,否則喝死人,都要賠錢。

例如,在欒某與周某等人糾紛案中,欒某在聚會喝酒過程中死亡。欒某的家屬向法院起訴共同飲酒的周某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醫鑑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重度)導致死亡。

法院認為,欒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死亡應負主要責任。共同飲人在飲過程中相互之間應對其他同飲人予以提醒、勸阻。周某等人對欒某的酒量應有所瞭解,飲酒期間對欒某沒有進行提醒、勸阻,應承擔次要責任。

(二)不坐醉酒人開的車,否則車上的人,都要賠錢。

王某和賈某、尹某一起在KTV喝酒到凌晨,三人都喝多了,王某駕車送賈某、尹某回家,送完賈某、尹某之後,王某獨自開車回家。在路上發生了車禍,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王某的家屬向法院起訴一同喝酒的賈某、尹某,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賈某、尹某認為,王某的死亡是交通肇事行為造成的,與賈某、尹某沒有關係。而且三人當晚都喝了大量的酒,三人都沒有相互護送回家的義務,要求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三人共同飲酒,應當意識到讓醉酒的賈某開車可能會發生嚴重的危險結果,賈某、尹某不但沒有阻止王某酒後開車,還讓王某送他們回家。賈某、尹某明顯沒有盡到共同飲酒後的安全注意義務,以及必要的勸阻義務,都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對王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至於賠償的金額具體多少,法律並沒有規定,司法實踐中往往由法院酌定確定。

聚餐要注意:請照顧好喝醉的人,否則同桌人都要賠人命錢。

(三)要阻止飲酒者開車,否則要賠錢。

在陳某、曾某糾紛案中,曾某是宴會組織者,陳某某在酒足飯飽之後,駕駛摩托車離去,曾某沒有予以阻止。後陳某某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陳某某的家屬陳某等人向法院起訴宴會組織者曾某,要求曾某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作為宴會組織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曾某作為宴請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對宴請活動參與人員的飲酒程度進行控制,特別是對飲酒人員酒後駕駛的行為應履行必要的勸阻義務,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切實保護自身及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曾某明知陳某酒後駕車,應當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如果曾某不能提出充足的證據,證明他已經採取了積極有效的勸阻措施,那麼,他對陳某的死亡結果具有一定的過錯。部分法院會判定承擔5%左右的賠償責任。按照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5%計算,估計也有好幾萬的賠償責任。

(四)醉酒嚴重的,要及時送醫院,否則還得賠錢。

在馬某和盧某等人糾紛案中,韋某和盧某等多人是工友,下班後相約喝酒聚餐。後韋某醉酒了,於是,盧某等人將他送回宿舍,第二天發現,韋某死亡了。於是,韋某的家屬馬某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盧某等共同喝酒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工友們聚餐喝酒,是非常正常的,不具有違法性。但是,被害人喝醉了,那麼,工友們就有了護送和照料的義務。在將被害人送回宿舍之後,共同居住的工友盧某等(同飲人)沒有發現被害人身體發生的異常現象,沒有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部分法院認為,他們需要承擔責任。

聚餐要注意:請照顧好喝醉的人,否則同桌人都要賠人命錢。

(五)保留錄音資料等證據,證明已充分勸阻,否則還得賠錢。

在每一個此類案件中,法院都要求被告(同桌人員、聚會組織者)舉證證明自己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如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盡力勸阻被害人喝太多酒,以及對醉酒者盡到照顧義務,則會被判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徐某和陸某等人糾紛案中,高某和陸某等十幾個人相約在KTV喝酒唱歌。喝完之後,高某想要自己開車回家,但大家還是比較盡心盡責的,大家看到高某喝多了,就阻止他開車。但是,後來高某在大家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開車而走了。結果,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高某死亡。

高某的家屬徐某起訴陸某等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在這個案件中,如果確有證據證明陸某等人盡到勸阻義務,則不宜判決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三、小結

飲酒要適量,聚會飲酒要注意保護其他飲酒人員的生命安全。如果實在勸不住醉酒的人,要及時報警或送回家,且勸阻過程要保留證據,以免日後被死者家屬追究責任,有理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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