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數據中心(IDC)融資相關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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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新基建”,即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逐步進入公眾視野。特別是,今年在經濟社會受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以下簡稱“疫情”)影響的情況下,“新基建”成為穩經濟和保民生的一個熱點。“新基建”並非一個新概念,早在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中央就把5G、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等明確定義為“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今年3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明確強調,要“加快5G網絡、數據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進度”。根據這一精神,多地政府已將包括互聯網數據中心在內的“新基建”列入2020年投資計劃。此次疫情也證明了,城市和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離不開“新基建”。


作為“新基建”的基礎,互聯網數據中心(InternetData Center, 以下簡稱“IDC”“數據中心”)的建設處於至關重要的地位,而我們所說的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服務器等互聯網或其他網絡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其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他應用服務[1]。在此次疫情中,遠程辦公、視頻會議、在線教育、在線診療等需求呈現爆發式增加,這對IDC企業的服務能力帶來了挑戰和考驗,特別是這些需求的增加要求互聯網平臺公司在短時間內對服務器進行擴容,這也對數據中心的建設和運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常,數據中心的投入成本包括CAPEX建設成本和OPEX運營成本兩部分。建設成本主要包括建設費用(如機房建設和裝修等費用)和設備費用(如供電系統、空調系統、通信系統、安全系統等費用),而運營費用主要包括電力費用、折舊攤銷費用、帶寬費用、維護費用等。可見,IDC的建設和運營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對外部融資的依賴性較強。


本文將在簡要介紹IDC運營結構的基礎上,著重討論IDC項目的多個融資模式。此外,我們也將結合處理過的多個IDC融資交易與各位分享我們的經驗和心得,以便更好地服務本輪“新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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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IDC的運營結構中最基本的參與主體:(1)項目公司(通常為借款人)、(2)持有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牌照公司和(3)租賃IDC、購買運營服務的用戶公司。受數據中心業務的准入等政策限制和風險隔離考量,通常項目公司和牌照公司分開設立,但為了便於控制,項目公司和牌照公司一般存在關聯關係,受到同一個母公司的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情況下,除項目公司作為IDC機房的運營主體外,會額外設立一個運營公司進行機房設備的運營管理。從合規性角度考慮,項目公司以及運營公司均應具備增值電信業務運營的資格(這點將在後文進行重點討論)。


在IDC的運營中,牌照公司主要負責對外與用戶公司開展業務,由牌照公司與有IDC設備機房需求的用戶公司(一般為雲計算公司)簽訂IDC服務協議,由牌照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背對背協議,約定IDC運營具體由項目公司負責,並由項目公司切實履行IDC服務協議項下的義務,租金和服務費視情況可由用戶公司向牌照公司支付,也可約定用戶公司直接將費用支付給項目公司。在額外設立運營公司的情況下,用戶公司也可能需要向運營公司支付租金和服務費,之後再由運營公司將收取的費用支付給項目公司,也即融資交易中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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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些時候,IDC融資主要依靠銀行貸款,而隨著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以及IDC融資需求的不斷攀升,除銀行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IDC企業均在尋求更多的合作可能性,並逐步探求更多融資模式。就目前的業態,我們將IDC企業主流的融資模式大致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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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場上較多的IDC融資方式為銀行融資。借款主體一般是承擔IDC項目開發建設的公司,貸款用途一般為項目開發建設,一般包括建設廠房、購買設備等支出,還款來源為項目的運營收入。


銀行融資需要嚴格遵守《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國務院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9〕27號)及《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銀行融資項目中,判別IDC融資是否為項目融資時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借款人是否“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2]。因此,銀行會特別注意審查借款人是否為項目持有人(即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中備案主體)。值得一提的是,在有些IDC融資項目中,土地、廠房等資產的持有方並非借款人,而是用戶公司或者借款人的關聯方。在這種交易結構下,資產持有方通過與借款人簽訂租賃合同將土地、廠房等租賃給借款人,再由借款人在該等租賃土地、廠房上建設和運營數據中心。在此情況下,銀行會要求借款人和資產持有方均提供顯示其自身為IDC項目備案主體的投資項目備案文件,以最大程度確保項目的合規性。


另外,項目資本金比例也是銀行審查IDC融資的重點。雖然《國務院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及《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並未明確規定IDC融資項目中的最低資本金比例,但是銀行通常的做法是:如果項目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廠房建設,則比照該等通知中適用於“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要求項目公司滿足25%的最低資本金比例要求;如果IDC融資僅為了購買設備或者為了滿足運營支出等,而不涉及土地出讓、轉讓和廠房建設,則一般僅要求項目公司滿足該等通知中適用於“其他項目”的20%的最低資本金比例要求[3]。


作為現在新一代信息技術行業的基石,IDC項目的融資渠道也變得日益多樣化。除了銀行融資外,下文將繼續探析和展望包括融資租賃、信託和資產證券化(
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 簡稱“ABS”)在內的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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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融資租賃的模式分為兩種,即直租模式和售後回租模式。


在直租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一般為項目公司)對IDC設備供應商和設備的選擇,向供應商購買指定設備,出租人擁有設備的所有權,並將購買的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並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租期屆滿,承租人可以選擇是否支付殘值購買設備實現所有權轉移。在直租模式中,設備供應商和設備承租人為不同主體。


與直租模式有所區別的是,在售後回租模式下,設備承租人和設備供應商為同一主體,項目公司作為承租人將自有的IDC設備出賣給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公司,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IDC設備從出租人處租回。在該種模式下,IDC項目公司在不影響公司生產設備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固定資產進行融資,用於日常的運營支出,可以有效解決運營過程中面臨的資金短缺問題。


早在2017年,世紀互聯即與深圳金海峽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金海峽融資租賃”)開展戰略合作,約定金海峽融資租賃在三年中向世紀互聯提供授信意向額度為50億元人民幣的融資,以促進世紀互聯核心數據中心業務發展的需要[4]。


此後,在2018年,深圳市易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信科技”)發佈公告稱擬將部分設備以“售後回租”方式與金海峽融資租賃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間,易信科技以回租方式佔有並使用該部分生產設備,租賃期滿,易信科技將以約定價格回購此融資租賃資產所有權[5]。


因此,融資租賃作為IDC企業圍繞設備採取的融資方式已獲得市場的肯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對BAT等大型用戶公司而言,更傾向於IDC企業自行採購並持有指定設備,融資租賃模式並不是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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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融資租賃外,信託也是IDC企業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的途徑之一。


早在2015年IDC行業高速增長前,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信託”)就率先落地了第一個IDC項目——上海周浦數據中心[6]。此後,中航信託主導了多個IDC產業項目的投資,包括揚州華雲大數據中心項目、上海顓橋雲基地項目、青島大數據雲計算綜合示範園區數據中心項目等[7]。


除了上述直接發放信託貸款的融資方式外,信託為IDC企業提供融資的交易結構還包括債權投資、股權投資等。例如,在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安信創新7號-外高橋IDC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信託通過股權投資向IDC項目注入融資,具體為:信託資金首先受讓上海昶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昶翼科技”)100%股權收益權,再向昶翼科技發放股東借款,由昶翼科技以股東借款的形式將資金提供給其全資子公司,由該全資子公司出資建設位於上海外高橋法賽路數據中心項目。項目建設完成後交由北京德利迅達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管理。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將對資金投企業及最終標的從公司治理、日常經營、印鑑使用資金收支等各方面進行主動管理,同時對企業設置相關節點考核,確保企業經營符合信託利益最大化原則,實現信託目的[8]。


信託產品的特點之一就是,信託資金投入IDC項目的交易結構是多樣化的,IDC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與信託公司溝通採取最適合自身的融資交易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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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於銀行融資以及其他重點基於公司資質、規模等融資途徑,ABS融資模式是以IDC項目所屬的特定資產,例如土地、廠房、設備等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方式,即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其過程是將資產進行特定化以後進行構造以後實現了證券品種的掛牌上市。這種融資方式和企業規模的關聯性沒有傳統融資下那麼緊密,涉及的特定資產可以是不動產收益權,也同樣可以是債權,為各個層次、各種規模的IDC企業提供同等的融資機會。


對於IDC企業,其收入來源主要在於IDC運營過程中基於為用戶公司提供的存儲服務產生的服務費收入及租金收入,那麼IDC企業可以在運營過程中將基於提供服務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作為一種基礎資產進行ABS融資,以支持和充盈公司營運成本和投入,以更好地滿足日益增長的IDC建設需求。目前,在公開渠道,我們尚未發現IDC企業發行ABS的案例。相信隨著IDC企業規模的擴大及收入的日趨穩定,IDC企業採用ABS進行融資也是一種趨勢。另外,IDC企業在底層資產入池上,要事先規劃,避免出現因用戶公司單一而導致的底層資產集中度過高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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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IDC融資交易中,銀行融資仍然是主流。在本節中,我們將以銀行融資為視角,討論IDC融資的注意要點。在銀行融資中,銀行除了需要重點審查上文提及的項目資本金比例和投資項目備案情況外,還需要特別審查牌照公司持有的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證照和許可,以及擔保措施是否完備與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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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


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數據增值電信業務屬於《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2019年修訂)規定的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B11類[9],因此,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是IDC業務的准入門檻,持有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牌照公司不可或缺。通常,銀行在審查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時主要關注以下幾點:


A. 有效期


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應是在有效期內的,且有效期應當覆蓋貸款期限。銀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承諾,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應確保其及/或牌照公司的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及時展期併合法有效。如果違反該等承諾通常將構成違約,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包括中止發放貸款、取消貸款及要求加速到期還款等。


B. 業務覆蓋範圍及授權公司


除了有效期外,銀行在審查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時還會關注,該筆貸款相關的IDC機房是否在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標明的機房覆蓋範圍內,以及IDC的運營公司或者項目公司是否為牌照公司或者是否為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批准的牌照公司被授權子公司。否則,銀行從審慎性的角度,會考慮借款人是否能夠正常經營IDC業務,是否會影響貸款的償還。因此,銀行通常將借款人或運營公司具備在機房所在地開展項目運營必需的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的資格作為貸款發放的先決條件。作為例外,如果考慮到貸款需求緊迫性,銀行也可在借款人的關聯公司已具備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具備及/或促使運營公司具備該等資格。


(2)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四證


IDC項目的正常運營需要土地、廠房等基礎設施,因此,銀行需要和其他傳統基建項目一樣審查IDC企業是否合法佔用土地使用權、廠房等。在IDC企業即為資產持有方時,銀行需要通過審查借款人是否合法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了土地出讓金,是否合法持有不動產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以確認IDC項目資產的合法合規性。如果資產持有方並非借款人本身,而是用戶公司或者借款人的關聯方,則銀行在審查相關方持有的這些合同、證照的同時,還會審查借款人與資產持有方是否已簽署相應租賃合同或者合作協議,以確保借款人具備使用相關土地、廠房的資格。


(3) 其他


當然,除了上文提及的合同和證照外,在IDC融資中,銀行還會審查環境影響備案表、供電回函等審批,有時候還會關注電能利用效率(PUE)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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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DC融資中,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違約風險會要求借款人就貸款提供足額的擔保,擔保類型通常包括:就項目資產進行抵押,由借款人和/或運營公司提供應收賬款質押,就項目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將貸款人列為保單受益人以及將除該筆貸款外的其他債權約定從屬安排等。值得注意的是,在進行股權質押前需要事先確認質押股權對應的出資是否已實繳完畢,如未實繳完畢,則需要事先向項目公司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確認是否可以將認繳出資對應的股權質押;另外,關於設備抵押的辦理,雖然辦理機關仍然是市場監督管理局,但是就具體辦理系統而言,北京、上海等個別省市的設備抵押登記工作已遷移至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


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因此建議在具體辦理設備抵押登記前先向相關市場監督管理局確認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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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融資模式的多樣化給了IDC企業更多的融資機會和選擇,但是仍需注意的是,IDC的發展主要依靠的是其下游的雲計算市場的拉動,國內的雲計算發展正處在一個逐步完善、走向商業化的成長階段,仍處於初級階段,即將面臨的挑戰還有很多。因此,如果將來下游企業的發展放緩,則IDC企業的業務收入可能收到影響。


此外,IDC企業的特點之一是重資產,IDC企業的運營和發展擴張需要依靠大量的外部融資,但是大量的外部融資也會帶來槓桿率過高的問題,如下游企業需求減少或者下游企業的發展受阻,則槓桿率過高的IDC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可能不足。因此,我們建議IDC企業可以適當控制投入成本,例如相比昂貴的一線城市,IDC企業可以在土地資源相對便宜的中西部偏遠地區,如內蒙古,進行數據中心建設,或者通過租賃的方式使用土地、廠房等重資產以節約建設成本。


在疫情的影響下,中國政府已多次強調“新基建”,並鼓勵加快作為基礎的互聯網數據中心建設。筆者認為,在新形勢下,IDC企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企業可以通過上述多種途徑進行融資用於IDC業務運營和擴張,加速發展IDC業務,但是IDC企業也需要未雨綢繆,加強風險意識,以達到穩中有進、持續發展。


註釋:

[1]參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2019年修訂)第B11項(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2]參見《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第三條規定, “本指引所稱項目融資, 是指符合以下特徵的貸款:

(一)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 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

(二)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 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

(三)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 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3]參見《國務院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9〕27號)第一條規定, “……, 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其他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以及《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第一條規定, “……, 房地產開發項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維持20%不變,其他項目由30%調整為25%。”

[4]參見
https://www.sohu.com/a/135256030_514641,“為核心業務IDC護航,世紀互聯與深圳金海峽融資租賃公司達成戰略合作”。

[5]參見易信科技於2018年7月27日發佈的《關於公司開展售後回租融資租賃業務暨關聯交易的公告》。

[6]參見


http://www.ebkj.net/a/caijing/2020/0325/44258.html,“中航信託爭當IDC產業投資先行者‘雲計算項目’獲最佳創新信託產品獎”。

[7]參見
http://www.xtxh.net/xtxh/industry/45900.htm,“最高層首提‘數據中心’中航信託深耕IDC等數據存儲領域多年”。

[8]參見
http://data.trust.hexun.com/79331.shtml,“安信創新7號-外高橋IDC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9]參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2019年修訂)第B11項(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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