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佈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從滁州市人民政府獲悉,為了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滁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時間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止。提出意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寄至滁州市城管執法局(郵政編碼:239000),請在信封上註明“垃圾分類立法建議”字樣。

二、電郵方式。將書面意見郵至[email protected]

滁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活垃圾定義】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建築垃圾、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綠化垃圾等固體廢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的原則。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建成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其它縣(市)條件成熟的可參照本辦法。

第四條【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類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等。

2、廚餘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家庭廚餘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3、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需要專門處置的物質,包括廢電池(充電、扣式等普通鹼性電池除外),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範,並向社會公佈。設置規範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誌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

第五條【政府是責任主體】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分類設施建設以及運營管理的資金投入,協調解決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確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的落實。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指導、宣傳、培訓工作,並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源頭減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激勵引導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和管理責任人給予獎勵。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有利於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七條【各級政府配套管理和激勵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實施目標責任制管理。具體目標管理工作由市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在開展文明、衛生等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比內容。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責任人可以採用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八條【主管部門及其職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

商務、生態環境、住建、發改(物價)、財政、教體、機關事務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市場監督、公安、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市主管部門建立全過程監管制度】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與商務、環境生態、住建等部門實現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職責】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公共機構和相關企業,應當模範遵守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積極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一條【物業職責】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監管、信用管理體系,引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探索採用垃圾分類實名制、智能回收平臺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十二條【市商務部門職責】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制定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政策,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鼓勵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回收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創新回收模式,推進線上線下分類回收融合發展。

第十三條【分類督導員職責】轄區內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1、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2、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3、對違反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區主管部門報告;

4、對有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落實情況開展監督。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招募志願者(居民代表)或者委託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垃圾分類運營企業人員等方式招聘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對專職協助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的督導員,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環節對不符合分類要求的督查義務】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制止,並要求投放人按規定重新分揀後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區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向區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按規定重新分揀;其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市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配套設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的佈局並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與應用,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發展,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時,應當將垃圾房、轉運站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作為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和辦公區域,應當逐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

第十六條【鼓勵社會參與和科技創新】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回收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活動。

第十七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市、區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採用多種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形成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第十八條【市區實行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制度】琅琊、南譙區人民政府、滁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工作方案,並逐步推行。確定實施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住宅小區,其具體實施方案經居民委員會和業主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2、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區域以及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3、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4、集貿市場、商場、商鋪、賓館、酒店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5、建築工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6、城市街道、廣場等公共區域,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轄區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條【管理責任人義務】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明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2、根據責任區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種類等實際,設置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按規定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3、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工作;

4、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

5、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6、按照規定報送生活垃圾分類相關數據;

7、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垃圾中轉站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管理責任人公示的地點、方式等要求以及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或者混合投放生活垃圾:

1、有害垃圾應當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點;

2、可回收物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3、廚餘垃圾應當投入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4、其他垃圾應當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家庭或者單位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傢俱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或者單獨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回收點;

6、建築垃圾、綠化垃圾應當在管理責任人指定地點單獨堆放,不得投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分類收集要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

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汙染控制標準的要求貯存。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汙染。

第二十三條【分類收集單位作業規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2、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3、收集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4、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5、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報告;

6、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分類運輸要求】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混合運輸。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不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須由取得市市容管理部門頒發的道路清掃保潔運輸許可的企業承擔。

第二十五條【分類處理要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利用、處置。

廚餘垃圾應當交由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可以採取分揀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應當交由有資質的處置單位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罰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並反饋結果;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給予警告,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處以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規定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簽訂協議或者未按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罰則】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行信用監管:

1、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的;

2、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

3、阻礙執法人員或者督導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4、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實行信用監管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活動,將相關信息移出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罰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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