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官宣7.15樓市新政補充細則,你關心的購房資格問題有了答案!

關於715新政的細則,終於來了!7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引發關於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官宣7.15樓市新政補充細則,你關心的購房資格問題有了答案!

文件正面回應了“715”樓市新政所有細則

下面整理的重點內容

大家可以先睹為快

1、7月15日前交易的,不受新政影響。以合同錄入時間、定金、轉賬POS單、資金監管相關憑證即可,定金需是購房者本人或近親支付;

2、7月15日前已申請落戶、並正進行房產交易的,不受新政需交社保三年的影響;

3、落戶未滿3年,但購房之日前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社保,可購買一套商品住房;

4、社保斷繳不超過3個月,購房不受影響;疫情期間社保斷繳,3個月內補繳不受影響;

5、退休人士只需提供退休前社保證明即可購房,深戶3年,非深戶5年;

6、離異追溯3年內記錄,按家庭總套數之和計算;離婚前家庭只有一套房,無房人士還是可按單身首付3成購買;

7、7月15日之前的交易,“豪宅稅”按照原標準徵收。

此外

對於大家近期提出的

社保、離婚和新政執行節點等具體細節

大家可以從這十條快問快答中

得到第一答案

更加詳細的細則全文

可拉到最後直接查看

一、已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稅滿5年但入深戶未滿3年,是否具有購房資格?

答:

二、購房之日前3年內有多次離婚記錄的,婚姻狀況是否只追溯最近一次離婚?

答:不是

三、深戶年滿18週歲,但之前購買的是少兒醫保,可以買房嗎?

答:不能買房

四、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買房嗎?

答:不能買房

五、夫妻雙方只有一個人符合購房條件,購房後產權還可以登記在雙方名下嗎?

答:不可以

六、我已入戶滿三年,2018年前已經繳了3年以上社保,但2019年中斷一年,今年又開始繳,這種情況還能買房嗎?

答:不能買房

七、我是深戶並已繳3年以上社保,現在我退休了,無法繼續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購房?

答:可以買房。

八、深戶已繳3年以上社保,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導致社保斷繳,是否可以買房?

答:不能買房

九、貸款記錄和名下房產都是指深圳本地的嗎?外地的算嗎?

答:家庭和個人在全國範圍內的住房貸款記錄都算房產記錄限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細則全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於貫徹落實

《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規範政策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在途房產交易的政策適用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購買住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購買時間以網籤錄入時間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已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

(二)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尚未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籤(預)錄入:

1.已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不含現金支付)並能提供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籤購單、購房轉賬單等,轉賬憑證須有“購房款”、“購房定金”等相關表述,或能證明交易真實存在的相關材料);

2.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上述定金、購房款轉賬人需是購房人本人或其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上述材料申請辦理預售合同備案或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的,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請。

二、關於落戶時間的認定

居民家庭或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我市落戶的時間以居民戶口簿記載時間為準。

尚未在我市落戶,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資源或公安部門准予落戶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如在政策發佈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且能提供第一條有關憑證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

三、關於商品住房限購政策

(一)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入戶未滿3年的,在符合其他購房條件前提下,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按照《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2016〕28號)第四條有關規定,限購1套商品住房。

(二)《通知》所稱社會保險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中的任意兩個險種。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3年內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5年半內累計在我市繳納社保滿60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連續繳納和累計繳納均不含補繳情形。

(三)在我市退休的,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非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連續繳納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相關執行標準參照本條第二項。

(四)疫情期間無法按時繳納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補繳的,視同連續繳納社保,其斷繳、補繳情形不計入購房社保要求審核。

(五)居民家庭夫妻雙方只有一個人符合購房條件的,購買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記在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或雙方名下,不得單獨登記在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名下。

(六)通過贈與形式轉讓商品住房的,受贈人應當符合《通知》規定的購房資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證或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可按原政策繼續執行。

四、關於離異人士購房

(一)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離異當日(以《離婚證》登記時間或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原家庭擁有的住房總套數計算。從離異之日起3年內,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無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後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後無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離異後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購買商品住房。

(二)購房之日前3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離異記錄的,追溯3年內所有離異記錄,其擁有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之日前3年曆次離異時家庭總套數之和計算。

五、關於調整普通住房標準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的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標準認定,執行時點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相關規定。

六、關於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網籤

(一)《通知》下發10個工作日內,市規劃國土房產信息中心完成房屋抵押合同網籤系統開發工作,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辦理商業銀行及其他相關金融機構授權手續。

(二)系統上線後金融監管部門應督促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抵押合同信息錄入系統,相關數據將自動推送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業務。

(三)系統上線前已發生的交易(時間節點參照第一條執行)可繼續按照原有程序辦理。

七、關於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開

(一)市房地產和城市建設發展研究中心及時彙總梳理熱點片區、熱點樓盤二手住房合理成交價格,並定期對外發布,引導市場理性交易。熱點樓盤二手住房合理成交價格原則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嚴控中介機構掛牌價格,對於掛牌價格明顯高於所在樓盤合理成交價格的,中介機構不得受理並對外發布。政策出臺之前已發佈的,各區住房和建設局應督促中介機構及時下架。

(三)全市房地產中介機構應在每月7日(含7日)前,將本機構上一月居間成交的二手商品住房成交價格等相關信息報送給市住房和建設局,並對報送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於不報、漏報、瞞報的中介機構,市住房和建設局將依法採取暫停網籤權限等措施,並納入房地產行業誠信系統予以聯合懲戒。

八、其他

購房人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且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有關憑證,如在支付相關款項時不符合原政策購房條件,但在申請辦理預售合同備案或不動產權登記手續時符合原政策購房條件的,可按原政策繼續完成交易,但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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