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買酒為名行盜竊之實 違法被訴

近日,榆林一男子因盜竊門市內的香菸被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劉某在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鎮一名煙名酒門市以買酒為藉口,趁被害人艾某取酒時,盜竊貨架上三條南京牌黃色雨花石香菸,價值1449.99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劉某在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鎮一超市內以買酒為藉口,趁被害人喬某取酒時,盜竊貨架上兩條南京牌黃色雨花石香菸,價值966.66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劉某在榆陽區鎮川鎮一菸酒門市內以買酒為藉口,趁被害人汪某給他找酒之際,趁機盜竊了貨架上兩條南京牌雨花石香菸,價值1000元。贓物已追回並退還被害人。

以上,被告人劉某盜竊3次,盜竊財物共計價值3416.65元。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繫累犯。遂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一錯再錯,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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