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愛”枉顧情理法 觸犯刑法被判刑

近日,贛州經開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販賣、運輸毒品罪案,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與馬某(已另案判刑)繫戀愛關係。2017年9月至10月間,馬某多次竄至吉安、贛州等地,從他人處購買毒品用於販賣並獲利。被告人姜某在明知自己的男友馬某販賣、運輸毒品的情況下,為了自己所謂的“愛情”,仍舊向其提供交通工具,並多次陪同前往各地購買毒品。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姜某因陪同男友馬某購買毒品未遂,在贛州經開區某小區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明知他人販賣、運輸毒品而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姜某在實施第二起犯罪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姜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贛州經開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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