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案反思:14岁的年龄门槛是否合理?


鲍毓明案反思:14岁的年龄门槛是否合理?

段剑良丨文

鲍毓明案中一个“漏洞”,是他利用了14岁这个年龄设计。

一般情况下,14周岁以下的幼女,承诺无效,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的,不管是否愿意,以强奸论。

鲍毓明是一个法律专家,他当然很清楚这一点,所以,他是等到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再与她发生关系,被害人是否自愿,谁也说不清。

鲍毓明案反思:14岁的年龄门槛是否合理?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鲍毓明巧合地“领养”了一个13岁多的女孩,经过一段时间的铺垫,既利用优势地位取得“信任”,又避开不满14岁构成强奸罪的刑责问题。

从警方立案又撤案再立案后不能及时结案看,可能是很难搜集到鲍毓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的证据,如此鲍毓明纵然人神共愤,在法律上也拿他没办法。

这引发一个思考:14岁的年龄门槛是否合理。

笔者赞成将其提升至18岁。不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通常认为其身体和心智发育并未成熟。对涉罪未成年人要教育挽救、适当从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则应当坚持最大化原则。

在上述年龄问题上,不妨结合传统借鉴域外做法,分三档:

对与不满14岁女孩发生性行为的,直接定强奸罪,不问是否明知年龄;

对与14至不满16岁女孩发生性行为的,除非确能证明不知年龄,否则即按强奸罪论处;

对与16至不满18岁的,如果是女孩的特定关系人,如家庭长辈之于家庭成员、教师之于学生、医生之于患者等,利用了优势地位引诱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强奸。

第一档

同样是不满14岁,与现行刑法规定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一律认定为强奸罪,后者还有例外。按现行规定,如果不知对方未满14岁,还可以出罪。法律在此应强加主观认识义务,即自愿发生性行为时,至少要弄清楚是否满14岁,否则直接推定明知故犯。

第二档

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在外观上与成年人已经有较高的相似性,存在不明知的可能性,故而允许出罪,但平衡保护和打击的关系,对与14至不满16岁女孩发生性行为的,需要有行为人证明其无法认识其年龄,即法律强加举证义务。

第三档

进一步缩小打击范围,限定于处于优势地位的特定关系人,相当于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但不应限缩为“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情形,只要利用优势地位或未成年人处于困境状态引诱、影响发生性行为的,即按强奸罪论处。

(作者为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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