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質保金在應收賬款還是合同資產列報的討論

討論案例:甲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向其銷售一臺設備,合同價款為130萬。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客戶支付30%的預付款,甲公司發貨前客戶支付30%發貨款,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後客戶支付30%的驗收款,按照行業慣例公司為客戶提供1年的質保期,質保期滿後客戶支付10%的質保金。

新收入準則實施之前,對於上述案例的質保金是通過應收賬款來列報的,但是新收入準則實施後對於此類設備質保金在質保期到期前是列報在合同資產還是應收款項,在實務中目前還存在爭議,本人比較傾向於列報在應收款項,下文將和大家分享我的判斷思路。

關於質保金在應收賬款還是合同資產列報的討論

一、首先我們分析準則中對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41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係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即,僅取決於時間流逝)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於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

區分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的關鍵是企業是否擁有無條件收取對價的權利,即應收賬款僅面臨信用風險,而合同資產除了面臨信用風險外其收款權利還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但準則中對其他因素具體包括哪些並未詳述,準則中僅是列舉了其他履約義務。

二、接下來我們分析應用指南中關於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列報的舉例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第八章關於列報和披露處規定二者的區別在於,應收賬款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即企業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資產並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於其他條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約義務)才能收取相應的合同對價。因此,與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相關的風險是不同的,應收賬款僅承擔信用風險,而合同資產除信用風險外,還可能承擔其他風險,如履約風險等。

應用指南的規定也可以看出準則將其他條件和其他風險著重落在其他履約義務上。

三、判斷質保期到期前是否存在其他履約義務或是其他風險

根據上文案例,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後控制權轉移(此處不過多討論控制權轉移的判斷),設備進入一年質保期,質保期滿後客戶支付10%質保金。案例中客戶提供的質量保證是商業慣例,不是一項單獨的服務,此處將質量保證判斷為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二條: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第四條第一款: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從或有事項的定義也可以看出,質量保證是一項現時義務,未來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其並不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及應用指南著重強調的還存在其他履約義務。接下來我們再判斷質保期期間是否存在應用指南所提到的其他風險(指南中僅是籠統的提到其他風險並未給出具體事例),這裡有人會提出是否存在質量風險,但筆者認為在進行控制權轉移判斷和收入確認時已充分判斷不存在質量風險,否則收入確認時的判斷存在瑕疵,另外從實際業務中看質保金基本會在質保期到期後收回,基本不存在因質量風險不能收回的情況。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案例中的質保期在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後應該通過應收賬款核算,列報時通過應收款項列報。以上觀點僅為個人觀點,如有不同見解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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