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是福是禍?

沿海經濟發達地帶,或者同鄉快速發展地區。

因宏觀政策、經濟政策,出現同鄉、同村相互擔保

因為這種的擔保模式興起,

部分客戶在此種模式下解決了創業資金、流動資金問題,獲益良多。

一部分客戶只考慮到此種模式的收益和好處,缺忽略了潛在的風險。

“上海鋼貿事件”,整個福建戶籍被部分銀行納入禁入名單。


擔保人,是福是禍?


那我們今天來聊一下擔保人方面的事宜。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另外個人徵信報告上面也會顯示對外擔保信息。

若借款人未還款。擔保人也會受到牽連。


擔保人,是福是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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