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違法還是犯罪?

文/法之律劍駱方韋

昨日筆者也做了一回吃瓜群眾,看了某明星被曝光舉行“多人運動”的娛樂新聞,暫且不論該明星的其他八卦,就該明星舉行“多人運動”這一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上述條款規定,如果該明星是偶爾參與“多人運動”,則會被予以治安處罰。

聚眾淫亂,違法還是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李某想體驗三人性交(3P),遂與董某商量好一起實施,並引誘未成年人張某(女,14歲)參與聚眾淫亂活動。董某事先在東莞市某酒店登記入住515房,並且購買了避孕套等用具,還轉錢給李某、張某作車費。2019年3月的某天晚上,李某、董某與張某在上述房間內聚眾進行淫亂活動,後被查獲。法院認為,李某、董某無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積極參加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系首要參與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應從重處罰。法院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董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對“聚眾淫亂罪”進行剖析。

聚眾淫亂,違法還是犯罪?

“聚眾”是聚眾淫亂罪規定的構成要素,從字面上理解,“聚眾”中的“聚”是糾集、召集之意;“眾”指多人。中國自古以來就有“三人為眾”的說法,所以,“眾”應指三名以上的人,而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聚眾就是糾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而構成該罪的主體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淫亂”指的是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行為人並不限於男女之間,男男、女女的三人以上淫亂也構成本罪。

“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的人。如果只是偶爾參與聚眾淫亂,則觸犯治安處罰法,不構成犯罪。

還要說明的是,引誘未成年人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因其對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將從重處罰。


聚眾淫亂,違法還是犯罪?

也許有人說,聚眾淫亂通常是私密進行的,參與聚眾淫亂的人也都是自願自發的,是對自己身體的自由處分,並沒有侵害任何人的權益,因此不構成違法犯罪;法之律劍認為,聚眾淫亂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風化,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達到尋求下流無恥的刺激的目的,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懲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