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四大檢察”的生命線

監督辦案雙翼齊飛

讓公平正義更快實現


據說,福建省惠安縣的得名來自“以惠安民”之意。日前,該縣檢察院在辦案中依法開展監督,糾正了偵查機關的錯誤,真正踐行了“以惠安民”。


惠安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一起醉駕案時,發現案涉“超標兩輪電動車”並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機動車範圍,因此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處理。隨後該院開展專項檢查,排查出3起已被立案偵查的酒後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線索,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公安機關均主動撤案。


隨後,惠安縣檢察院與公安局就辦理危險駕駛案件召開專題會議,決定將證據關口前移,提升偵查取證質量,並定期對血樣採集、道路視頻調取、現場勘查等進行自查、抽查,規範執法和文書製作。


這是檢察機關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檢察理念無數個實例中的一個。從東海之濱到西陲邊疆,從冰雪北國到秀美江南,全國檢察機關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監督與辦案的“分分合合”


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告訴我們,對真理的認識是一種波浪式前進或螺旋式上升的過程,追求真理就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實踐中認識和發現真理,在實踐中檢驗和發展真理。


檢察機關對於監督與辦案關係的認識,同樣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


誕生在改革開放之初的八二年憲法,首次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於如何依法進行監督,如何處理監督與辦案的關係,百廢待興的檢察機關作出的選擇是融合發展。


以彼時檢察機關的“看家本領”——刑事檢察工作為例,批捕、起訴集中在一個部門,既承擔批捕、起訴職能,也承擔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能。


及至後來捕訴分開,依然如此。偵監部門既負責偵查活動監督、立案監督,又負責審查批准逮捕;公訴部門既承擔公訴職能,又承擔審判活動監督職能。


但在實踐中,案件數量逐年增長,大量辦案資源有意無意地向有時限要求的辦案“硬任務”傾斜,法律監督這個“軟任務”則投入相對較少,“重配合輕制約、重辦案輕監督”問題日益突出。


對於如何解決監督和辦案不平衡問題,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一直在進行思考和探索。有不少人提出監督應與辦案適當分離,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


在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部分省市檢察機關在內設機構改革試點中分別設立了專司監督職能的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刑事執行檢察等業務機構,同時設立專司辦案職能的審查逮捕、公訴等業務機構,以期實現“辦案不監督、監督不辦案”。


監督與辦案適當分離模式無疑強化了監督的獨立性,但同時也產生了新的問題,如監督與辦案“兩張皮”,監督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監督線索匱乏問題依然存在;又如,捕訴分離的機構設置易導致監督渠道不暢,監督效果“雷聲大雨點小”。


在司法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三重改革”疊加的形勢下,檢察事業該何去何從?新一屆最高檢黨組的回答是——強化法律監督,進而提出了“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等一系列新理念。


2019年12月,最高檢召開法律監督體系和監督能力現代化建設座談會,提出要處理好訴訟監督與訴訟活動的關係,完善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首次提出在頂層設計上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和檢察辦案融為一體。


關於監督和辦案的關係,最高檢黨組有過這樣一段精闢論述:“研究司法體制改革、檢察改革的重大和具體問題,檢察機關的定位都應該是以辦案為中心。離開辦案,檢察機關就什麼權力都不能行使,談監督就是空中樓閣,不能落地。辦案是硬道理。案件出了問題、案件辦不出去、案件處理得不公正,最終什麼都落實不了。監督是什麼?監督不就是為了辦案的公正?不就是為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不是在辦案中監督,就是在監督中辦案。”


何謂“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


站在共和國風雨兼程七十年的歷史新起點上,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11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


作為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如何落實加強監督的要求?如何做實做細做好總書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抓手就是辦案。辦案既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基本手段,也是彰顯法律監督效用的重要途徑。


對此,最高檢黨組進一步闡釋:“審查批准逮捕、起訴等與公安機關、法院的聯繫是通過案件,我們也主要是在辦案中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這就是在辦案中監督。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行政執法行為、法院辦理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自訴案件,這些與檢察機關沒有直接聯繫,但如果發現刑訊逼供、違法取證、執法違法、司法不公等行為,就要出手監督、成為案件,就是在監督中辦案。因此,要麼是通過案件與公安機關、法院有聯繫,需要履行監督職責,在辦案中監督;要麼是以監督的形式行使我們的職權,在監督中辦案。兩者,都離不開‘辦案’。”


理念是行動的先導,是引領辦案的思想和靈魂。只有正確理解“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才能把握好監督與辦案的辯證法,把各項檢察工作做出實效、做到極致。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權進行了明確——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實踐中,檢察機關可以綜合運用法律監督措施,根據案件不同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糾正違法檢察建議、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等。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說到底要在辦案中實現,案件辦不好,監督必然要落空。把案件辦好,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必然落實了法律監督。


有人對此持有不同觀點,認為監督與辦案是目標不同、對象不同、程序不同的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並舉了一個例子: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某一刑事案件時,發現偵查機關有訴訟違法行為,此時,針對偵查機關的這種違法行為進行核查並提出糾正意見或建議,是監督;而對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指控犯罪等,則是辦案,兩者不是一回事。


其實,這種觀點是對法律監督工作的理解存在偏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正是在辦案中體現出來的,依託於辦案而開展。針對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是開展監督,那麼針對偵查中發生的實體問題,如認定事實錯誤、遺漏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定性錯誤等進行糾正和改變,這是不是監督呢?毫無疑問是,而且是最主要的監督。


監督不僅體現在糾正違法上,還包括審查行為本身。因此,要把監督落實在每一個辦案環節。尤其是在當前“捕訴一體”新格局下,監督與辦案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以監督敦促辦案規範化建設,以辦案推動監督體系化建設,從而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落腳點在辦案,目標點在監督。黑龍江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嘉興在參加對該省檢察工作進行的專項視察時就建議,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大法律監督力度,把“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理念貫徹辦案始終,在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中,把監督的擔子承擔好。


在司法實踐中為新理念書寫註腳


從邏輯起點講,最高檢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都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各方面的需求。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是檢驗工作成效的試金石。檢察工作新理念“成色”如何,群眾說了算。


對此,河南省社旗縣郝寨鎮賈營村村民李更忠更有發言權。今年,他家收了7000多斤糧食,這是13年來的第一次。此前,他家的土地被“村霸”佔了挖土燒磚,敢怒不敢言。


2019年4月,社旗縣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馬某華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審查過程中,檢察官對案卷中提到的非法佔地造成40多畝“大坑”產生了諸多疑問。


案卷顯示,2007年3月以來,馬某信、馬某華、馬某科、馬某卓4人擅自在賈營村南側非法佔用耕地建磚廠、取土、製坯、燒磚,形成了兩個七八米深的大坑。


毀田挖土,村民能不怨聲載道?如此妄為多年,當地為何無人能管?檢察官嗅出另外一種味道——惡勢力違法犯罪!該院成立了專案組,充分履行審前主導責任,詳列補充偵查提綱,調整偵查方向,進一步完善證據。


更多細節浮出水面:2007年至2019年,馬某信以親屬關係為紐帶,在未取得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建設黏土磚廠,並在周邊逞強耍橫、欺壓群眾,隨意佔用農用地、滋事生非、毆打傷人,逐步形成以馬某信、馬某華為首要分子,馬某科、馬某卓為骨幹成員,較為穩固的惡勢力團伙。


李更忠的7畝多地就是被他們強佔的。2007年的一天,他看到自家地裡有3個女人正趕著幾十只羊啃食莊稼,於是上前制止,雙方發生爭執、撕扯。馬某信等人聞訊趕來,以馬家媳婦被打為由鬧事,李更忠被迫賠償1200元醫療費才了事。此後,馬某信等人向地裡打藥、撒石灰,把莊稼全部損毀,逼迫李更忠把地賣給他們。


類似的惡行不勝枚舉,不僅村民遭受欺壓,甚至連供電所所長都被逼得要求調離。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最終馬某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其他3名主犯被判處八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之所以能把這起1人單罪名普通刑事案件,督促辦成4人多罪名家族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是我們始終堅持把強監督作為第一責任,牢固樹立‘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理念的結果。”社旗縣檢察院檢察長王東旭表示。


理念變革引領檢察工作創新發展。各級檢察機關始終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各項工作都圍繞辦案來思考、謀劃、論證、開展。


——在辦理涉疫案件中,黑龍江省檢察院與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於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常見刑事犯罪案件工作指引》,檢察機關對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並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嚴格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


——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西藏自治區檢察機關注重發揮監督作用,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係,既做到依法從嚴懲處,又不拔高湊數。


——在開展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中,山東省檢察院出臺《山東省檢察機關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工作指南(試行)》,要求緊扣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領域,忠實履行行政檢察職能,依法全面監督,促進解決黨委政府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的突出問題。


——在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中,湖南檢察機關堅持以司法辦案為中心,依法嚴懲破壞長江流域生態資源的各類刑事犯罪,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特殊作用,持續聚焦水、土壤汙染防治等重點,推動解決危害長江生態環境頑疾。


“‘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必須堅持法律監督的地位不動搖。可以說,‘四大檢察’的生命線,就是要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法律(檢察)監督體系。在‘四大檢察’戰略佈局中,把法律監督全面、充分地落實到‘四大檢察’中,必將迎來‘檢察機關不是沒事幹,而是幹不完’的新局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認為。


藍圖已繪就,奮進正當時。只有讓“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新理念在“四大檢察”的沃土上生根發芽、開花結果,才能把檢察機關的監督主業完成好,實現法律監督職能新水平、更高位的迴歸。


“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四大檢察”的生命線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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