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首例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審判始末

“綜上,再審申請王某申請再審的事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2020年7月24日,隨著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同仁的最後宣判,汝州市這起長達九年之久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歷經某國有公司四任經理的不懈努力,最終挽回了價值39萬餘元的國有資產。目前,此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一紙租賃協議導致國有資產被侵吞

事情要從2011年9月6日,名稱已經變更為某國有公司設在廟下鎮區的批發部,租賃給個人王某使用說起。

2011年,隨著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曾經作為我市食品類產業專管的某局改製為國有公司,其設在鄉鎮的專業批發部也日漸沒落。改制後的該國有公司一套機構、兩個牌子,對外仍以某局相稱。為了盤活閒置國有資產,該公司將設在廟下鎮區的批發部未出租部分出租給王某使用,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25年,王某一次性支付25年的租賃費60萬元。協議第四條規定:乙方王某有權在租賃範圍內進行改建和擴建。協議到期後,甲方某國有公司有權收回所有租賃土地,屆時,乙方的所有建築物,甲方按當時市場價統一作價,一次性付給乙方。

汝州市首例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審判始末


就是這樣一條與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及合同法相關規定相悖的協議內容,將該國有資產的命運推到了流失的邊緣,也導致了後來曠日持久的國有資產保護與破壞之間的法律較量。

該協議簽訂後不久,王某開始拆掉租賃土地上其中的兩棟鹽庫,並進行商業開發,建設成住宅小區,對外出售,獲取利益。

變味的國有資產租賃行為,在當地坊間議論紛紛,很快引起了汝州市人民檢察院的關注。2014年8月25日,汝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可能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該國有公司廟下鹽庫固定資產使用和處置情況開展預防調查。經過實地預防調查,汝州市人民檢察院發現該租賃協議在簽訂內容和國有資產管理上存在著處置行為不嚴謹、租賃合同極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諸多問題;並就此提出檢察建議,要求該國有公司對租賃合同進行修訂或者簽訂補充協議,以維護國家、集體利益,避免日後形成法律糾紛,並建議其安排專人對廟下鹽庫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汝州市人民檢察院的預防調查及建議,很快引起了該國有公司的警覺和重視。經過大量的法律諮詢和實地走訪,2015年9月28日,該國有公司一紙訴狀,將租賃方王某起訴至汝州市人民法院。

一場曠日持久的國有資產“保衛戰”

該國有公司在起訴書中,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王某將廟下鹽庫所扒毀的2棟鹽庫恢復原狀,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為了確定雙方租賃協議中涉及的國有資產價值,該國有公司委託汝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資產進行了第三方評估。2014年12月17日,汝州市價格認證中心確定該國有資產價值393720.003元。

汝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汝州市首例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審判始末


圍繞租賃土地上原有建築被拆除是否違反合同約定,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原告某國有公司訴稱,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被告王某可以在原倉庫基礎上改建和擴建,但不能將倉庫拆除,乙方違約應賠償對方10萬元的經濟損失。

被告王某辯稱,租賃協議第四條規定,王某可以在租賃範圍改建擴建,拆除的磚瓦結構倉庫建於40多年前,已成危房,已無使用價值,可以拆除改建,並無違反協議規定。

汝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於2011年9月6日簽訂的租賃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為有效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於2016年3月29日作出初審判決,駁回原告某國有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6年4月11日,某國有公司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訴狀,請求撤銷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2404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016年5月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關於“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之規定,本案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約定的租賃期限25年,超過了合同法規定的最高年限20年,超過部分應為無效。本案雙方爭執的焦點是王某拆毀倉庫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對此,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第四條明確約定,乙方有權在租賃範圍內進行改建和擴建。該條款在允許王某改建和擴建的同時,並未禁止王某拆除地上建築物,王某的拆除行為並未違約。但王某在倉庫拆除後須在租賃協議約定的範圍內依法使用土地,其後續建設行為如果違反合同的真實目的或者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某國有公司可以另行向王某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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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某國有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期間,該國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由高某更換為趙某。為了維護國有資產不被流失,該國有公司於2016年8月26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審申請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合同未約定王某可以拆除或新建廠房,王某拆除或新建行為是否違反了合同約定。再審中某國有公司提交了王某在涉案土地上新建了住房的證據,望重審中一併查明並作出相應的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豫民申2700號民事裁定書,指令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終止原判決的執行。

我市首例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至此似乎峰迴路轉。

案件周折期間,王某繼續拆除租賃土地上原有的倉庫及職工宿舍樓等建築物,用於商業開發。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令後,對該案進行了再次審查。審查認為,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於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豫04民再28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民終1411號民事判決書及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2404號民事判決書;本案發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審。

汝州市首例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審判始末


2019年5月13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對此重新立案後,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一個幾經沉浮、輸贏交錯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引起了社會上眾多人士的廣泛關注。

汝州市人民法院在重審中查明,被告王某在2016年11月拆除涉案土地中4幢鹽庫及職工宿舍樓,2017年春建成6處獨院,2018年9月30日開工建成一幢面積約5000平方米的樓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原告某國有公司與王某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為二十五年,超過部分應為無效。在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內容中,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合同約定。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的是原告某國有公司所使用的土地,同時約定乙方王某有權在租賃範圍內改建和擴建,該土地上原告所有房屋也應視為租賃合同的範圍,合同未約定被告王某可以拆除或新建廠房,被告王某拆除和重建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原告某國有公司據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收取被告的租金,扣除被告實際使用期限租金後應返還被告。被告王某作為承租人的行為致使租賃物損毀,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某國有公司請求被告王某恢復損毀房屋原狀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後,被告王某應返還原告房屋。被告王某在原告通過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建築物,未取得相關行政部門的批准,因對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屬於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對原告請求被告限期拆除未經原告許可的新建築物的請求,法院不予處理。因本案系發回重審案件,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關於其對租賃物進行拆除重建不違反合同約定及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意見,與租賃合同的特徵和合同約定不相符,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

2020年2月25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解除原告某國有公司與被告王某之間簽訂的租賃協議;被告王某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損毀原告某國有公司的六幢倉庫房和一幢宿舍樓恢復原狀,返還原告;原告某國有公司在被告王某返還六幢倉庫房和一幢宿舍樓後返還被告王某佔用期間外的剩餘部分租金,剩餘租金為原交納租金600000元與佔用期間的租金差額,佔用期間的租金按每年24000元計算,從2011年9月6日計算到被告王某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

汝州市首例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審判始末


被告王某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判決,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0年4月28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6月12日,王某再次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書。

2020年7月2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民申432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由於王某的再審申請被駁回,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終審判決已於2020年5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

至此,一場曠日持久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終於以國有資產的保全而塵埃落定。

“這起案件因為當初欠推敲的一紙租賃協議而起,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協議是否違反合同法以及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法律界定。這場長達九年之久的涉及國有資產的糾紛案件,也給我們的國有資產管理上了生動的一課。希望我們更多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能從中得到啟示,依法管好用好國有資產,讓國有資產真正安全地發揮作用。”參與此案訴訟代理的河南謝景紅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景紅表示。(郭營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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