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紀答疑】共同違紀的行為如何處理?

老紀答疑——紀律審查那些事之一百八十九

【老紀答疑】共同違紀的行為如何處理?

共同違紀的行為如何處理?

小疑:某市國有規劃設計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顏某與紀委書記馮某經商議,決定在春節前公費宴請該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等業務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宴會共支出餐費6427元、香菸1200元,全部用公款支付。這兩人是否共同違紀,對於共同違紀如何處理?

老紀:共同違紀是指兩人以上(包括兩人)共同故意違紀。它有以下含義:

(1)兩人以上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違紀主體,如果是紀檢監察對象與非紀檢監察對象共同實施的違紀行為,不應構成共同違紀;

(2)兩個以上的違紀行為人共同違紀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共同違紀;

(3)兩個以上的違紀行為人必須具有共同的違紀行為,為了實現同一目標或者達到同一目的。

顏某與馮某的行為違犯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的違紀行為。兩人都是黨員,為了達到同一目的,具有組織用公款宴請的主觀故意,構成共同違紀。

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共同違紀應作如下處理:

(1)對為首者,除《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上例中顏某應當受到從重處分。

(2)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3)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違紀集團通常指三人以上,有預謀、有分工地實施違紀行為的組織。

(4)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教唆非黨員違紀違法的,應當根據其違紀情節處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在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從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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