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卡拉OK侵權案件應以集體管理組織收費標準確定賠償額

法院判決:卡拉OK侵權案件應以集體管理組織收費標準確定賠償額

越來越多的卡拉OK歌廳在面對眾多“小權利人”著作權訴訟苦不堪言,數十家“小權利人”在全國各級法院提起了數萬件對卡拉OK歌廳的訴訟,如何破解卡拉OK行業“小權利人”難題,是亟需解決的問題。近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給出瞭解決方案。


2020年5月29日,福州中久華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中久華飛”)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太原市清峰霞宇娛樂有限公司(下稱“清峰霞宇”)侵犯其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一審法院認定,清峰霞宇作為卡拉OK經營者,已經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盡到尊重他人著作權的合理注意義務,無侵權的主觀故意。判決被告清峰霞宇僅承擔停止侵權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後中久華飛不服判決,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0年11月1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2020)晉民終776號),依法駁回中久華飛上訴,維持原判。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基礎上又進一步明確:我國出臺《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鼓勵權利人加入集體管理組織,目的是便捷完成海量的版權許可,從而維護權利人的權利,促進作品的傳播使用,因此對未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作品,也應當給予同樣程度的保護。故中久華飛雖

非集體管理組織會員,仍應採取“同程度保護”原則,即對“小權利人”的損失計算標準應當參照同期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的收費標準來確定。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我會提供的同期《2019年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收取標準》計算,被告清峰霞宇每天每個包房應支付中久華飛的金額為0.004元,一年每包房須支付的金額為1.46元。最終,綜合考慮涉案音樂作品的發行時間、傳唱度及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對卡拉OK行業的影響,認定原審判決合法合理,並無不妥。


卡拉OK領域的著作權糾紛逐年增多,尤其是“小權利人”訴訟案件均是群體性案件,每一個個案都會產生制度性的後果,都會給後來類似的案件提供指引,引領整個市場的價值走向。此案是依法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制卡拉OK領域非會員權利人商業訴訟亂象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隨著新《著作權法》頒佈,其中第54條也明確了在獲利、損失無法證明時,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也即在損失、獲利、使用費均難以計算時才採用法定賠償。



早在2018年3月,山西省高院針對卡拉OK領域著作權案件發佈了《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卡拉OK著作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確定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應考慮國家版權局制定的收費標準、應當考慮卡拉OK經營者應繳納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情況”。此次終審判決無疑是對《指導意見》的充分實踐。既遵循了“同程度保護”的原則,也明確以集體管理組織計費標準計算判賠數額,在維護了立法本意的同時,達到了通過司法保護定分止爭,促進市場規範的目的。

法院判決:卡拉OK侵權案件應以集體管理組織收費標準確定賠償額

附:判決書原文

法院判決:卡拉OK侵權案件應以集體管理組織收費標準確定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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