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花花董花花”支招:婚姻保衛戰,用法律規避婚姻中的財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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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花花董花花”支招:婚姻保衛戰,用法律規避婚姻中的財富風險

好主意法律服務編者按:4月17日,天貓總裁蔣凡夫人ID為“花花董花花”在微博上發聲,手撕有第一網紅之稱的張大奕, “這是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警告你,再來招惹我老公我就不客氣了,老孃也不是好惹的。望自重,好自為之@張大奕eve”。

“花花董花花”在微博上的這個發聲,立即引起輿論廣泛關注,一時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話題。

針對這個話題,好主意法律服務邀請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張守強律師,從保衛婚姻的角度,談一談如何用法律規避婚姻中的財富風險。拿起法律武器,保衛婚姻,守衛財富!

作者丨闞曉玉 張守強

4月23日,羅志祥女友周揚青發長文公佈分手消息,手撕羅志祥劈腿的“瓜”頂上了熱搜榜,好歹給阿里公關減輕了些壓力。不過,對於羅週二人而言,男未婚女未嫁,這頂多就是娛樂圈的負面緋聞事件而已。

作為一名法律人而言,我還是更關心蔣凡夫人打響的“婚姻保衛戰”。

4月17日,天貓總裁蔣凡夫人ID為“花花董花花”在微博上發聲,手撕有第一網紅之稱的張大奕, “這是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警告你,再來招惹我老公我就不客氣了,老孃也不是好惹的。望自重,好自為之@張大奕eve”。

給“花花董花花”支招:婚姻保衛戰,用法律規避婚姻中的財富風險

雖然“花花董花花”這條動態很快就被刪除,但她放出的“愛情保衛戰”第一槍,經傳播迅速的網絡發酵,很快引發一系列蝴蝶效應般的連鎖反應:首先是張大奕的公司如涵控股股價暴跌,作為阿里唯一投資的MCN機構,其一夜之間蒸發了2200萬美元市值(約1.5億元)。緊接著,事件涉及的男主角蔣凡所在的公司,阿里股票下跌接近2%,市值暴跌500億。據媒體報道稱,有接近阿里巴巴高層的消息人士證實,事發後,阿里內部已經成立了一個針對“張大奕事件”的調查小組,針對蔣凡主管的淘寶、天貓是否存在利益輸送進行調查,一旦核實,那麼蔣凡不僅僅要面臨在阿里巴巴職業生涯的斷送,或還可能有牢獄之災。

作為蔣凡的妻子,不知道“花花董花花”現在的心情如何?

從“花花董花花”發出的那份“警告”來看,她只是希望張大奕遠離自己的丈夫,不要干涉自己的家庭。但如今,不僅讓他們三人都成為網絡關注的熱點,同時還把蔣凡推上風口浪尖。這一切,也許是她完全始料未及的吧?也許,她現在也有一點點為自己的衝動行事後悔?

我們無法揣測“花花董花花”此時的心情,也無從得知他們之間有怎樣的感情糾葛。但有一點卻能肯定:蔣凡與蔣夫人的婚姻中出現了感情問題。而蔣夫人在經營婚姻、處理感情問題的時候,是否衝動了一些?衝動的後果,不僅僅是影響丈夫的前途事業,還會影響家庭財富,可能還會導致二人之間再無挽回的餘地。

婚姻關係簡單來說即是“情感關係+財產關係”,二者缺一不可。脫離財產關係僅談情感關係的婚姻是“空中花園”;脫離情感關係僅談財產關係的婚姻是“政治婚姻”。只有上述兩種對立統一的關係在現實中達成微妙的平衡,婚姻才能穩固長久。

我們認為,“花花董花花”的這場婚姻保衛戰,最聰明的做法,應該是拿起法律武器,守護財富,保衛婚姻!——比如,用一份夫妻財產協議防範婚變對財富造成的衝擊。隨著老百姓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的人開始意識到婚前或者婚後夫妻財產約定的重要性。

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張守強律師今天就從保衛婚姻的角度,談一談如何用法律規避婚姻中的財富風險。

一、夫妻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如何劃分?

1、夫妻一方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也就是說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籤定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

三、婚內協議書的作用

1、愛情附加“保險”

毫無疑問,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山盟海誓。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愛情承諾,婚內財產協議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表現方式。當一方可能出軌時,這樣的協議可能其實無法起到完全的防範作用,但好歹也能有一點“保險”附加值作用,此時你可以提醒他(她):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

2、減少夫妻紛爭

離婚是每一對夫妻最不願面對的結局,但防患於未然也總比突生變故被打個措手不及的強。昔日恩愛夫妻反目成仇的故事數不勝數,與其事後為爭財產爭吵不休,不如提前做好“君子約定”。把最壞的結局都想到了,在往後婚姻中或許更能小心規避危機,精心經營婚姻。

3、方便財產分割

當婚姻真的走到了盡頭,雙方都有離婚以求解脫的意願,但往往又會出現因為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導致雙方陷入離婚拉鋸戰,磨滅了最後的感情不說,持久拉鋸戰可能讓雙方都筋疲力盡,最後通過法院判決的結果也許還不是讓自己最滿意的結果。如果事先做好約定,即使離婚也好聚好散,走得瀟瀟灑灑,再見亦是朋友。

4、隔離夫妻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從負債的可能性角度來說,越有錢的人,負債的可能性越大,且負債的合理性越強。這種情況下,如果不籤婚前協議,司法實踐會推定財產為共同財產,債務也推定為共同債務;如果簽訂了婚前協議,雖然不能夠完全隔離夫妻債務,但也可以起到隔離夫妻債務的作用。

寫在最後

無論是羅志祥與周揚青,還是蔣凡蔣夫人與張大奕,吃瓜群眾看看熱鬧就罷。感情裡的事,只有當事人最清楚。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張守強律師藉此提醒,婚姻、事業、財富其實是捆綁的。婚姻的失敗,可能會直接導致財富的縮水。因此,每一個家庭,都應該認真經營婚姻,做好婚姻中的財富規劃,用法律規避婚變可能導致的財富風險。

作者單位: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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