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別國立法直接干預港事務,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看過嗎?

政治波詭雲譎,一日也嫌長,本週大事,一浪接一浪,立法會內務會議,主席之位真空期,幾近半年都未能選上,時間空轉,資源浪擲,找個精算師計賬,浪費得恐怖!未能證實是否世界上,同類立法議會的最壞紀錄,但常理看庶幾近矣!終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兩辦,連珠炮發,點名指摘,受譴責的主持會議的立法會議員,卻手握會議常規,既聲稱履行職責,並作出反指摘,祭出《基本法》22 條,咬文嚼字,聲大夾惡,反噬兩辦違反《基本法》,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云云。筆者不懂法律,難以置喙箇中法律解釋的是與非,只是站在教育現場看問題,如此主持會議,既無效率,亦無丁點兒的效能,是光天化日之下,浪費納稅人的金錢。側寫學校,班會選主席,近半個學年都選不上,班主任以至校長,能不干預嗎?

要別國立法直接干預港事務,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看過嗎?

城中另一大事,當是4 位局長,走馬上任(聶德權平調不算),沒有保護衣,立法會選舉摩拳擦掌之際,進入政治“疫”廚房,筆者倒同意特首林鄭所言,如斯政局危情,願意踏上要問責的局長之職,是想為幫幫香港無疑,但是禍還是福?就看往後修為,作為“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市民,筆者聯想林則徐的名言:“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或許,維港兩岸,獅子山下,應可有二次創作,改動其中一句“苟利國家及香港生死以”,其實,公道點看,香港有權的官員,有勢的立法會議員,香港、國家、世界三者要缺一不可,言行都要一致,這也是九七回歸,香港要按《基本法》實施“一國兩制”的初衷。

4 位新官上場,簡要述志,筆者特別留意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的獨白,說的是對題的,要重現國家憲法及推廣香港《基本法》。

曾局長所言,置於民政局,教育局乃至保安局同樣適用,權責要並重,事實上,特區迴歸22 年有多,兩制人人要,《基本法》卻是輕飄飄,大家都不重視,這是香港社會的普遍現狀。而有平臺挪用《基本法》,巧言令色,化為已用的,卻是遍地開花,立法會的議員們,種植得特別多,今天祭出22 條,繼續要立法會內會無限加時,主席難產,內會停擺,主持會議的,赤裸裸地說明要反國歌法,反23 條立法,直接點說是反一國,這是當中顯例!一些口口聲聲說要尊重《基本法》的立法會議員、政客、法律“學者”,何曾對23 條國家安全立法被拉倒、國歌法通而不過,有丁點兒歉疚?抑或是凱歌高唱,歡喜大笑!而這些關係一國的安全的立法,幾乎全世界有國家存在的議會,都有的類似立法,而香港《基本法》明白指出,這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要扛起這責任的,當然是尊貴的立法會議員,但二十多年為何要正正常常,維護一國安全與尊嚴的立法,總是動彈不得?誰之責?誰之過?

曾幾何時,立法會議場地內外,有倒插國旗的,有公然以“支那”侮辱全國國民乃至世界華人的,有焚燒國旗的,有毫無遮掩宣佈香港獨立的!哪些惺惺作態,捧著擁護《基本法》宣誓的立法會尊貴議員,有拿出丁點的責任感,站出來譴責嗎?

教育界不諳法律,可多用情理角度,與學生受眾同看《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那些掛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夥拍政客到美歐,要求別國立法,直接干預香港事務,間接制裁中國,行嗎?從國民教育角度看,這是背叛國家的行為,顯然是走向《基本法》的對立面。

第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自去年反修例風波掀起後,整個香港社會的法律,能保障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嗎?聲稱遵守《基本法》的立法會議員,一味責罵警方黑暴至水銀瀉地的境界,但對那些打、砸、搶、燒的嚴重暴力事件,有表達過丁點的譴責嗎?抑或以包庇、縱容,騙取選票的方式,竟然公開指出“坐牢讓人生更精采”,“公民可以實行逮捕權”,“暴力有時候可以解決問題”……可以說,這些立法會議員根本視《基本法》如無物。

第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特別行政區和區徽……”,從教育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有23 省、4 直轄市、5 自治區、兩個特別行政區,除香港和澳門,可擁有代表屬區的區旗,可隨國旗先後冉冉升起,可飄揚海外,可單獨參與國際各項盛事,可有自己的貨幣,可有自己的法律,可有多一種的官方認可的語言及文字,可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有這些法定的制度嗎?歷史因緣再續,九七回歸,《基本法》設定的主要線索,是保證香港平穩過渡,處處著眼兩制的開始與發展,法理情兼備,香港又怎能漠視一國?正值4 位新官上任,要問一句:“《基本法》落地又如何?”

原文轉載自《信報》2020 年4 月25 日

(原標題:誰之責?誰之過?)

來源:有理兒有面 轉自“港人講地”

作者:香港教育評議會主席 何漢權

流程編輯: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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