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話題」桃江法院,開出首例行政案件“罰單”

近日,桃江縣人民法院對益陽某園林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訴訟的行為,處以罰款3000元。據悉,這是該院開出的首例行政案件“罰單”。

2019年9月6日,益陽市某管委會以某園林公司栽種林木系搶栽搶種為由,組織相關工作人員使用挖機等工具將該公司栽種的苗木予以推倒。該公司對其行政行為不服,遂訴至桃江法院,請求確認其行政行為違法,並要求對方賠償,同時提供了其苗木受損失的相關“證據”。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益陽市某管委會提出該園林公司提交的證據擴大其苗木受損實際情況,為虛假證據,並向法院書面致函,建議對該公司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予以司法制裁。

為調查清楚案件事實,桃江法院行政庭法官赴常德市安鄉縣進行走訪調查,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線索,法官對出具上述證據的餘某某、劉某某進行詢問核實,查實其出具的確系虛假證據。根據以上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桃江法院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三千元的決定,該公司已如期繳納罰款。

桃江法院法官表示,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自己的主張客觀地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不能為了達到勝訴的目的,不顧客觀事實,虛構證據。在訴訟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不僅會導致敗訴,還有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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