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4s店的試駕車,竟有維修記錄?法院如何判?

案情介紹

2017年1月,王某至明某公司選購車輛,考慮到看中的新車需要等一兩個月才能提車,王某最終決定購買明某公司已有的試乘試駕車:NG牌車輛。該車輛里程數在兩百公里左右,王某支付明某公司78000元整(包含保險費用3048.46元),並花費上牌費用125元。

該NG牌車輛由明某公司於2015年10月28日購入,購入價格為94275元,支付車輛購置稅5150元。王某購買涉案車輛後,於2017年1月11日自行花費5000元進行了車燈改裝。

在後來的使用中,王某發現NG車有過維修記錄,立即與明某公司的銷售人員沈某進行聯繫,沈某於2017年6月19日通過微信將維修記錄的截圖照片發給王某,照片顯示NG車於2016年11月28日進行過維修,維修工時費684元、材料費(GS前照燈總成-L)1066元,合計1750元,維修項目包括更換左前大燈,整形:機蓋、左前葉,油漆:機蓋、左前葉,鈑金拆裝,128項免費檢測。王某也提供了其自行通過手機應用程序輸入車架號等後查詢到的維修記錄。王某感到受騙,遂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NG車買賣合同,明某公司賠償因購車所受損失84000元,同時要求三倍賠償252000元。

對此,明某公司認為:1、NG車為試乘試駕用二手車,雖然有維修記錄,但是並未超出一般購買者的正常預期,且購買者應當對試駕車輛可能存在一般性維修情況有合理的預見;2、涉案車輛僅是外部損傷,不影響雙方達成的交易價格的重大變化,且明某公司根據該二手車現狀已予以了大幅度降價,符合公平交易原則;3、明某公司雖為汽車銷售方,但是涉案的買賣合同卻系轉讓行為,並非銷售行為,其中並無盈利,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鑑於上述理由,請求法院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判結果:

明某公司給付王某10000元。

律師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①本案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②明某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③王某是否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能否撤銷?

關於爭議焦點1,本案中,王某係為個人生活需要嚮明某公司購買汽車,雙方之間已事實形成買賣合同關係;雖然涉案車輛並非新車,但是在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中,明某公司的身份仍符合經營者的定義,故王某的權益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關於爭議焦點2,欺詐是指故意編造虛假或者歪曲的事實或者故意隱匿事實真相,使表意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有悖於誠實信用的程度,能引起意思表示瑕疵,為一般社會觀念所不能容許的欺詐,才構成法律上的欺詐。本案中,首先,王某所購車輛系已由明某公司使用過的試乘試駕車,僅裸車價格(扣除明某公司已支付的保險費用)74951.54元也明顯低於明某公司購入價格(含車輛購置稅)99425元,作為普通消費者,應當對試乘試駕車的車況與新車不能完全等同作出基本判斷;其次,從雙方確認的涉案車輛出險事故來看,維修價格(以理賠價格為準)僅為1750元,更換的只有左前大燈,僅屬於車輛外部的損傷,並不涉及車輛發動機等會對車輛駕駛安全造成隱患或造成第三人人損等對是否購買產生重大心理影響的事故,明某公司未明確告知並不在故意隱瞞商品真實情況之列。綜上,法院認為明某公司的銷售行為不構成欺詐,對王某以此要求撤銷合同及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爭議焦點3,本案中,王某因新車需要較長的預訂時間,故自行決定購買試乘試駕車,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購買後即自行進行了車燈改裝,也能看出曾受損的車燈部分對於王某當初是否購買該車輛並不產生決定性影響,故王某訂立涉案買賣合同時並不存在重大誤解,法院對王某以此理由要求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是,明某公司未明確告知王某車輛出險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王某對該車輛的價格判斷,對此明某公司提出願意補償王某10000元,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於法無悖,法院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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