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

淺析《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

2007年,保險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佈現行規範,對於促進重大疾病保險快速發展,提升消費者對重大疾病保險的認識、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重要作用。隨著醫學臨床診斷標準和醫療技術的不斷髮展和革新,現行規範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和消費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此次修訂版的最直觀的變化就是從25種重疾修訂為28種重疾、3種輕症並適度擴展了保障範圍,先看一張總表:


淺析《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

也有資深大咖總結了此次修訂的七大特點,如圖:


淺析《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

重度疾病


01


嚴重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病灶經組織病理學檢查(涵蓋骨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的惡性腫瘤類別及《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編碼屬於 3、6、9惡性腫瘤範疇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屬於嚴重惡性腫瘤,不在保障範圍內:


1、ICD-O-3 腫瘤形態學編碼屬於 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2(原位癌和非侵襲性癌)範疇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變,非浸潤性,非侵襲性,未侵犯基底層,上皮內瘤變等,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腫瘤,交界惡性,低度惡性潛能,潛在低度惡性腫瘤等;

2、TNM 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

3、TNM 分期為 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細胞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癌;

5、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6、相當於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且 WHO 分級為 G1 級別(有絲分裂數<2/10 HPF 和 ki-67≤2%)或更輕分級的神經內分泌腫瘤。


02


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於冠狀動脈閉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嚴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壞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必須依據國際國內診斷標準,符合(1)檢測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鈣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動態變化,至少一次達到或超過心肌梗死的臨床診斷標準;(2)同時存在下列之一的證據,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狀、新發生的缺血性心電圖改變、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學證據顯示有新出現的心肌活性喪失或新出現局部室壁運動異常、冠脈造影證實存在冠狀動脈血栓。


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標準被明確診斷為急性心肌梗死,且必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心肌損傷標誌物肌鈣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檢測結果達到該檢驗正常參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檢測結果達到該檢驗正常參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現左心室收縮功能下降,在確診 6 周以後,檢測左室射血分數(LVEF)低於 50%(不含);

(4)影像學檢查證實存在新發的乳頭肌功能失調或斷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學檢查證實存在新出現的室壁瘤;

(6)出現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狀動脈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鈣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範圍內。


03


嚴重腦中風後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

(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 2 級(含)以下,或不能隨意運動;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嚥功能障礙且已經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0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肺臟或小腸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移植手術。


0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切開心包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所有非切開心包的冠狀動脈介入治療不在保障範圍內。


06


嚴重慢性腎臟病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慢性腎臟病 5 期,且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 90 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規律性透析是指每週進行血液透析或每天進行腹膜透析。


07


多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0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09


嚴重良性顱內腫瘤


指起源於腦、腦神經、腦被膜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升高或神經系統功能損害,出現視乳頭水腫或視覺受損、聽覺受損、面部或肢體癱瘓、癲癇等,須經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必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接受了開顱進行的顱內腫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術;

2、實際接受了針對顱內腫瘤的放射治療,如γ刀、質子重離子治療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腦垂體瘤;

2、腦囊腫;

3、顱內血管性疾病(如腦動脈瘤、腦動靜脈畸形、海綿狀血管瘤、毛細血管擴張症等)。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11


嚴重腦炎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疾病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


(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 2 級(含)以下,或不能隨意運動;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嚥功能障礙且已經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3)根據臨床痴呆評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CS,Glasgow Coma Scale)結果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 96 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13


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 赫茲、1000 赫茲和 2000 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等於 91 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14


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 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 5 度。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15


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隨意運動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隨意運動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 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運動,或肢體肌力在 2 級(含)以下。


16


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切開心臟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能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嚴重的認知功能障礙、精神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根據臨床痴呆評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18


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


(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 2 級(含)以下,或不能隨意運動;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嚥功能障礙且已經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19


嚴重原發性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運動遲緩、靜止性震顫或肌強直等。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帕金森疊加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20


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 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21


嚴重特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 IV 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在 36mmHg(含)以上。


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痺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嚴重咀嚼吞嚥功能障礙且已經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2)呼吸肌麻痺導致嚴重呼吸困難,且已經使用呼吸機 30天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23


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語言能力完全喪失,經過積極治療至少 12 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骨髓細胞增生程度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中的兩項:

①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②網織紅細胞計數<20×109/L;

③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25


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開腹(含胸腹腔鏡下)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主動脈創傷後修復的手術。主動脈指升主動脈、主動脈弓和降主動脈(含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升主動脈、主動脈弓和降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實施開胸、開腹的動脈內介入治療不在保障範圍內。


26


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統疾病導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功能衰竭,經過積極治療 180 天后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靜息時出現呼吸困難;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氣容積(FEV1)佔預計值的百分比<30%;

(3)在靜息狀態、呼吸空氣條件下,動脈血氧分壓(PaO2) <50mmHg。


27


嚴重克羅恩病


指一種慢性肉芽腫性腸炎,具有特徵性的克羅恩病(Crohn病)病理組織學變化,須根據組織病理學特點診斷,且已經造成瘻管形成並伴有腸梗阻或腸穿孔。


28


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指伴有致命性電解質紊亂的急性暴發性潰瘍性結腸炎,病變已經累及全結腸,表現為嚴重的血便和系統性症狀體徵,須根據組織病理學特點診斷,且已經實施了結腸切除或迴腸造瘻術。


輕度疾病


01


輕度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病灶經組織病理學檢查(涵蓋骨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的惡性腫瘤類別及《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編碼屬於 3、6、9(惡性腫瘤)範疇,但不在 “嚴重惡性腫瘤”保障範圍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項之一:


1、TNM 分期為Ⅰ期的甲狀腺癌;

2、TNM 分期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細胞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癌;

4、相當於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5、相當於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且 WHO 分級為 G1 級別(有絲分裂數<2/10 HPF 和 ki-67≤2%)或更輕分級的神經內分泌腫瘤。


下列疾病不屬於輕度惡性腫瘤,不在保障範圍內:


ICD-O-3 腫瘤形態學編碼屬於 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2(原位癌和非侵襲性癌)範疇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變,非浸潤性,非侵襲性,未侵犯基底層,上皮內瘤變等,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腫瘤,交界惡性,低度惡性潛能,潛在低度惡性腫瘤等。


02


較輕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於冠狀動脈閉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嚴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壞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必須依據國際國內診斷標準,符合

(1)檢測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鈣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動態變化,至少一次達到或超過心肌梗死的臨床診斷標準;

(2)同時存在下列之一的證據,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狀、新發生的缺血性心電圖改變、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學證據顯示有新出現的心肌活性喪失或新出現局部室壁運動異常、冠脈造影證實存在冠狀動脈血栓。


較輕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標準被明確診斷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達到“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給付標準。


其他非冠狀動脈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鈣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範圍內。


03


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功能障礙,但未達到“嚴重腦中風後遺症”的給付標準:


(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為 3 級(含)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兩項。


在重大疾病保險的宣傳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稱單獨出現,應當採用以下主標題和副標題結合的形式。

1、嚴重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較重急性心肌梗死

3、嚴重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重大器官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切開心包手術

6、嚴重慢性腎臟病——須透析治療

7、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9、嚴重良性顱內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1、嚴重腦炎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3、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14、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15、癱瘓——永久完全

16、心臟瓣膜手術——須切開心臟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認知功能障礙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18、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9、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20、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1、嚴重特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23、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含胸腹腔鏡下)手術

26、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永久不可逆

27、嚴重克羅恩病——瘻管形成

28、嚴重潰瘍性結腸炎——須結腸切除或迴腸造瘻術

29、輕度惡性腫瘤

30、較輕急性心肌梗死

31、輕度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相信定義會越來越規範,越來越與時俱進。這一點在修訂版的附則中有體現:“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設立保險行業疾病定義管理辦公室,協助中國銀保監會做好健康保險產品監管中有關疾病定義的管理工作,建立行業疾病定義長效管理機制管理,研究重大疾病保險相關疾病醫療實踐的進展情況,原則上至少每 5 年對疾病定義及規範進行全面評估,視評估結果決定是否開展修訂工作。”


讓老百姓擁有更多、更高、更與時俱進的保障是我們所有保險人矢志不渝的奮鬥目標,全民保障,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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