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關注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2)

案例一: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

2017年9月25日,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發現某建材經營部(個體工商戶)未履行環保審批手續,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遂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停止水泥製品加工和製造項目使用的行政處罰決定。該經營部只繳納了罰款,但未執行“停止水泥製品加工、製造項目的使用”的行政處罰決定,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行政複議和訴訟,環保部門依法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6月21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2019年1月21日,某市環保局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月22日,該法院對某建材經營部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該經營部的負責人盧某列入限制消費名單予以網上公佈。2019年3月19日,某區人民法院確認某建材經營部已停產停業,遂於3月20日以執行完畢為由予以結案,但一直未解除盧某限制消費令。

2020年3月3日,盧某向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訴,其已全部履行停產停業義務,環保手續也已齊全,恢復正常經營,尤其是現在疫情形勢好轉,其準備外出進貨,處理訂單,但因限制消費令仍未解除,導致其無法購買合適的高鐵票、飛機票,影響復工復產。

接到盧某申訴後,檢察機關即開展了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向法院調閱了案件卷宗材料;二是網上核實盧某某限制消費令情況;三是與盧某某進行線上調查談話,線上核實確認其提供的文書材料、微信視頻查看訂單,具體瞭解限制消費令對盧某某以及復工復產產生的影響;四是檢察人員到現場進行實地查看。最終查明:該經營部於2019年3月19日前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於同年12月獲得相關環保許可並重新投入生產。因疫情期間相關業務單位復工復產需要,該經營部訂單較多,缺乏生產原材料,但截至調查當日,經營者盧某仍在限制消費名單之內,影響了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該經營部復工復產面臨困境。

某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限制消費令。2020年3月18日,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某區人民法院提出對盧某限制消費令予以解除的檢察建議,並進一步進行溝通,某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建議,當天對某建材經營部解除限制消費令,將盧某移出限制消費名單,為該經營部早日復工復產掃清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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