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的糾紛認定與處理

隱名股東雖然實際出資了,但工商登記上不顯示自己的名字,名義出資人即顯名股東的名字被登記在公司章程上。隱名股東的權益是否會遭到侵害,這個顯名股東就非常關鍵。

雖然公司法認可股權代持協議,但股權代持不是毫無風險,還是需要協議雙方認真對待。

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糾紛有多種,法院如何認定和處理,現一一道來。

一、合同效力之爭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受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

法律認可股權代持協議,但並非說股權代持協議都有效。當協議雙方對協議效力發生爭議時,那就要協議有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情形,如果沒有,法院應當認定股權代持協議有效。

為便於理解,給各位附上法條供參考。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投資收益歸屬之爭

投資是為求回報,當投資有收益時,誰有權收取?有人說,這還用問,當然是實際投資人!實踐中,有的股權代持協議寫的不規範,沒有經專業人士把關,對投資收益難免會出現約定不明的情形。

實際投資人提供相應證據,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就會等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名義股東以其名字在股東名冊、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的糾紛認定與處理

三、顯名糾紛

實際出資人想走向前臺顯名,要求名義股東將其所持股權變為自己名下,這靠名義股東是辦不到的。

於是,隱名股東要求在公司變更股東、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登記,這至少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否則,告到法院也不會贏。

四、股權處分糾紛

有時候,名義股東未必老老實實做個名義股東,想打歪主意。

如果名義股東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隱名股東可訴至法院,舉證證明其對股權享有實際權力,從而請求法院確認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為無效,法院可以參考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善意取得規定處理。

來看一下非常重要的《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即“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規定,名義股東的處分行為有效,由此給實際出資人造成損失的,名義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補充清償糾紛

實際出資人認繳股權後,如果沒有實際履行出資義務,有一個責任就是,當公司拖欠外債無力償還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股東在沒有履行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此時,名義股東認為,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不應承擔償債責任,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其畢竟是登記在公司章程上的股東。這個風險,應當引起所有名義股東的注意。

當然,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追償。

六、股權轉讓糾紛

這一點嚴格而言,不屬於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糾紛,但與此有關,我作一下補充。

股權轉讓後還沒有變更工商登記,原股東即轉讓方將仍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這個行為是否有效,法院也是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善意取得處理。

如果購買股權的人受到損失,不僅原股東要賠償,而且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至於責任大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購買股權的股東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作者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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