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法律風險提示!

作者:張瑾

股權代持——法律風險提示!

一、“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法律關係

通常來講,隱名股東之所以稱之為“隱名”,系因為其雖為公司實際出資人,但其名字(稱)並未在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以及市場監管部門的備案登記中顯現出來,而在以上對外信息中顯現出來但並未實際出資的人系“名義股東”,他們二者系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來維繫他們之間的關係,所以我們通常講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係一種類似委託投資的,股權代持關係。

股權代持——法律風險提示!

二、“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風險提示

(一)名義股東的風險

1、隱名股東出資不實或者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因為在股權代持關係中,名義股東並非實際出資人,但作為公司的股東是要履行出資義務的,如果隱名股東並未按約定實際出資,同時公司又無力負擔公司債務,這時候債權人就有權要求公司股東即名義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如果此時名義股東以自己不是實際股東為由進行抗辯的話,法院是不會支持的,那名義股東就只能先行向債權人履行出資義務,然後再向隱名股東進行追償,但若隱名股東無財產可追償,那名義股東追償起來就困難許多。

2、無法享受公司的分紅以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風險

公司的決策、分紅等一般由實際出資人享有,名義股東因並非實際出資人,因而在形式股東權利時會受到諸多限制。

股權代持——法律風險提示!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名義股東擅自處置股權的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是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內部協議,如果名義股東不向善意第三人明示股權代持關係,對於善意第三人來說,公司的股東就是名義股東,此時,名義股東向該第三人質押、轉讓其股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一般認定該處分行為是有效的,這樣就損害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隱名股東的權益,隱名股東只能依據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追究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負債的風險

如果在公司運營期間,名義股東個人債務無法清償,其債權人就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名義股東在公司的股權,這樣的話,股權就會被查封進而通過執行方式處置了股權,隱名股東的權利就會受到損失。

3、無法變更為顯明股東的風險

隱名股東其雖為公司實際出資人,但若想從隱名狀態轉為顯名股東也不是那麼容易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隱名股東的加入,則隱名股東就無法真正成為公司的顯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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