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小心“帶貨”變“帶禍” | 正義銳評

當前,直播帶貨越來越火,不斷創造一個又一個銷售奇蹟。羅永浩直播三小時,交易額一個億;薇婭直播帶貨,12.2噸木耳秒光,竟有2000萬網友圍觀;李佳琦直播5分鐘,賣出1.5萬隻口紅。不僅明星大咖網紅,紛紛上場,一些縣長、市長也不甘落後,各自“搶灘登陸”,直播帶貨本縣市的特色農副產品,也創造了相當不錯的銷售業績。根據統計,目前,僅淘寶直播就有4億用戶,主播數量100多萬。2019年,淘寶直播引導成交達2000多億,177位主播帶貨銷量過億,主播帶貨商品數超過4000萬。

直播帶貨是網絡直播和電商模式融合的產物,不僅具有可視性,娛樂性,而且能互動,滿足消費和娛樂雙重需求。藉助主播線上展示、解答、推廣等,聽故事、看電影、聊天般的享受消費,契合了新時代的消費方式,已經成為當前最時髦的一種消費形態,尤其受年輕一代喜歡。

然而,直播帶貨不僅是一堂銷售課,更是一堂法治課。一場直播中,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包括《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如果忽視了有關法律規定,不懂法、不守法,直播可能不再是“帶貨”,秒變“帶禍”。

比如《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不得適用最佳用語。”主播嘴裡常常出現的“最高級、最佳、最好”等用語可能違反廣告法;比如《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然而,“全網最低價、史上最低價”等字眼,常常在直播中公然出現。按規定,如果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賠償金額可達消費金額的三倍。除此之外,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商品銷售者的資質資格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義務,造成消費損害的,平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然而,真正盡到審核義務的,並不多。

網紅直播主要是利用自己影響力帶貨,實現經濟收益。一旦出現不當行為,自身要負擔有關責任,這點比較明確。很多縣長、市長直播帶貨,並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收益,純粹出於公益心,很多是職務行為,是為了轄區內農副產品的銷售,一旦出現不當行為,誰來“買單”還不好說。要知道,對於消費者和法律法規而言,不管是誰直播帶的貨,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和遵守法律法規方面,都是一律平等的。

除此之外,直播中相關平臺、經營者與主播的責任界定、尺度適用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維護等,還存在一些問題。防患於未然,加強事前監管,是現代社會管理的重要理念,在此呼籲網絡平臺和廣大網絡主播,別光看著直播帶貨紅紅火火了,還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清清爽爽直播,規規矩矩帶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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