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號面試通過併發了入職通知,4月26號告訴我不合適咋辦?

簡單的小會計


這個得分兩種情況:

1、未辦理入職手續未正式上崗前告訴你不適合,要取消錄用

2、入職上崗後告訴你不適合,要辭退你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未正式上崗

因未實際用工,所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無法申請勞動仲裁。

但因這家公司的臨時毀約,肯定會給你造成一定損失:

1、從告知錄用到取消錄用間隔了1個月,未提前告知,讓你錯過了很多面試機會和工作機會

2、一個月的間隔,你可能已從原單位離職,因臨時取消錄用,導致你“失業”,出現工作空檔期,收入中斷

所以你可以要求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按民事糾紛來處理。

另以後如果不能在接到錄用通知後立即入職,一定要時刻和新單位保持溝通,告知自己可以報到的時間,並確定新公司對自己的安排是否有變化調整。如有,也可提前準備,不至於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已入職上崗

那公司應給予理由和相關證據以證明不合適

1、如果公司屬於無中生有,以不合適要辭退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更改決定或支付補償金

2、如果確有能證明,你不適崗,那根據勞動合同法也需先對你進行再培訓或調崗,如果再不合適,公司需提前告知你或給與待通知金後辭退


一名接地氣的HR


你已經面試通過,

而且明確約定入職時間,

意味著你們之間已經

達成勞動合同關係,

因此公司的做法有違背

勞動合同法,

你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

要求公司收回辭退的通知



鍾靈毓秀業有成


這裡有個關鍵問題你沒有說明白,就是你入職了沒有?

  1. 如果你沒有入職,那麼結果比較明確,那就是你和企業一拍兩散,你只能繼續找你的工作。
  2. 如果你已經入職,最終結果不好說,或許你要重新找工作,或許你會繼續留在公司。


接下來我們就分析一下。

關於你沒有入職:

如果你沒有入職,那麼勞動合同肯定就沒有簽署,也就沒有形成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係。

但是你有入職通知書或者說offer,根據內容它也有可能具備法律效力。

既然有法律效力,那公司說你不合適就是單方面違約,這個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你一旦主張賠償,那麼你會根據入職通知書等相關約定獲得賠償,賠償金額看你主張或看你約定的工資了。

我不想多說這一點,主要就是這對求職者而言意義不大,求職者後續只是有可能獲得公司的賠償,但肯定不能入職,求職者本質其實還是找一份工作,所以沒必要把大把的時間浪費在這上面。

所以這裡建議:可以向相關的公司HR提出你的主張,要求他們賠償,同時你繼續找你的工作。


關於你已經入職:

這個很重要,如果你入職的話,按照你的時間描述你應該還在試用期,試用期中企業告訴你不合適,其實就是企業辭退你了。

這個時候,你也不要太著急,你要找出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你要理解這個規定:

這個“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企業來舉證,需要企業自己來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而且要得到員工的認可。

你要研究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之前的入職通知:

研究裡面關於不符合錄用的相關規定,然後對比你在試用期中的表現,看看是否有所違背。

明白這些研究這些,主要就是讓你有充分準備去反駁公司的舉證。

所以結果就是你可能離開,你可能帶著賠償離開,你可能留下。

這裡建議:據理力爭,雖然離開公司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要離開的清清楚楚。

最後說一句:

不管是那種情況,對於求職者而言,目的肯定是工作,其次才是賠償。所以收拾心情,重新梳理自己的簡歷,重新找工作,這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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