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251事件中,公司某些人员可能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

华为251事件中,公司某些人员可能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在被关押251天之后,终于因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走出了看守所,重新获得了自由。仅仅因为一笔30万元的离任补偿款,仅仅只是一起普通得不能再普通得劳动争议纠纷,华为居然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使李洪元在看守所待了251个人日夜,不仅李洪元想不通,作为律师的笔者也大跌眼镜。有评论认为华为应当出来道歉,但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笔者认为华为不仅仅只是需要道歉这么简单,华为在这件事上,某些负责人及员工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诬告陷害罪的定义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这是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法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予告发,意图借司法机关权力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主体方面:华为公司是否要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刑法明确规定某罪单位可以构成的情况下,方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刑法》二百四十三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立本罪,所有华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具体决定实施上述行为的负责人及具体实施的员工可能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诬告陷害客观方面

诬告陷害客观方面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在这里,需要注意几点:

第一,必须是自发诬告。如果是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则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第二,如何理解“捏造(犯罪)事实”,包括哪几种情形。具体说来,“捏造事实”表现为三种情况:一为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行为人凭空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二是“借题发挥型”,针对被害人存在的一些客观情况进行扩大,把他人的不道德行为、错误行为、违法违纪行为等非罪事实上升、扩大为犯罪事实;或者歪曲原来事实,重新编构新的犯罪事实或情节,将道德范畴和一般违纪问题刻意扩大为犯罪事实;或者在陈述部分真实情况时,捏造了另一个莫须有的犯罪事实,使得原来的事实真相发生质的变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的行为。不过需要注意,如果行为人不是捏造而是将原有的一般违法错误问题据实陈述,但冠以罪名告发,但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仍不构成诬陷行为。三是将构成轻罪的事实上升为构成重罪的事实,比如把抢夺的犯罪事实诬告为抢劫罪等等。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华为公司某些人“借题发挥”将原本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民事纠纷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可以认定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

第三,如何理解“告发”。根据通说,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有告发行为,向司法机关或所有机关中的一位告发,都可构成本罪。因为,向当地机关或单位告发,按照一般原则,它们都会将告发材料转送司法机关,从而引起对被害人的刑事追究。对于只是向公众传播而不向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应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凡捏造犯罪事实尚未引起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构成诽谤罪;引起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既构成诽谤罪,又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像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按诬告陷害罪论处。

第四,诬告陷害罪的既遂标准。一般情况而言,只要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加以告发,当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立案调查,或者足以引起社会公众对受害人人格的贬低时即为既遂;如果诬告陷害情节虽然严重,但若司法机关并没有采信,而且受害人的名誉并没有受到侵犯,人格也未遭受社会公众的贬低时,则为未遂。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李洪元因为受到华为公司的控告而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并被羁押长达251天,显然已经构成既遂。

(四)诬告陷害罪的主观方面

责任形式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告发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明确诬告陷害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诬告陷害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这一要件,因而,对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诬告陷害罪,如构成其他罪的以相应的其他罪的罪名处罚或给予以行为人非刑事的相应处分。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华为公司向公安机关的控告显然是要追究李洪元的刑事责任,否则,也不会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即可。

综上所述,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华为公司某些人“借题发挥”将原本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民事纠纷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意图使李洪元受到刑事追究,导致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羁押251天之久。华为公司某些人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嫌诬告陷害罪。李洪元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控告华为公司某些人诬告陷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当然,最终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需要公安机关予以侦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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