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當人性與規則激烈交鋒時,我們將如何抉擇?

前言:

1988年,美國哲學家薩博出版了《洞穴奇案》一書。隨著它的出現,引起了當時法學界的軒然大波。

書中依據1949年美國法理學家富勒假想的則案例,並虛構了最高法院多位頂級大法官們就該案例得出截然不同的判決,藉以形象反映了20世紀各個不同流派的法哲思想。

《洞穴奇案》:當人性與規則激烈交鋒時,我們將如何抉擇?

這則“洞穴奇案”,世人稱其為“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例”。這個假想的奇案,就如同一個法理上的迷宮,通過十四個風格不同的法學觀點體現出法律的嚴謹,讓人體會著法律迷人的魅力與無限的可能,開拓自身多維度的獨立思考能力。

一個虛構的案件,一場人性與規則的碰撞:

《洞穴奇案》講述的是美國法理學家於1949年在美國“哈佛法學評論”中發表的一宗虛構的刑事案件。

《洞穴奇案》:當人性與規則激烈交鋒時,我們將如何抉擇?

五名探險家在探索一個山洞的時候,遭遇到山崩,被困在了山洞中。他們探險許久未歸,探險家協會的其他成員幫他們聯繫了搜救隊,上山進行救援。當他們水盡糧絕的時候,終於通過隨身攜帶的無線電通信設備,被救援隊發現了。但是由於地處偏遠,救援難度十分巨大,而且在沒有補給的這段時間裡,外界告訴他們,就他們目前的補給來看,撐不到成功將他們救出的時候。

為了生存下去,五人當中的一名探險隊員提出建議,五個人來抽籤確定殺死並吃掉一人,犧牲一個人來救活其他四個人。在這艱難的處境下,四人同意了他的意見。但是在抽籤的時候,提出意見的這個人反悔了,打算收回意見,可是其他四人卻依然堅持,而結果又恰好是這個反悔的人被抽中了籤。於是四個人便合力將這個人殺死並活了下來。等到他們獲救之後,這四人被當地以殺人罪為名起訴,並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

《洞穴奇案》:當人性與規則激烈交鋒時,我們將如何抉擇?

這宗被富勒虛構的案件背後,還同時有著五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對這起案件的最後審判。這五名代表最高學術的法官內部竟然出現了非常大的分歧。五名大法官中兩人認為有罪,維持初審的原判,兩名認為無罪,應該撤銷死刑判決,而參與決策的最後一位法官投了棄權票,表示不參與這起案件的審理。而由於最高法院的意見不一而且爭鋒相對,於是法院決定維持初審判決。

在1998年,美國著名法學家薩博延續了這個傳奇遊戲,續寫了九位大法官的判決意見。聯合之前五位大法官的觀點共十四份判決書,匯聚成為了一本《洞穴奇案》的傳世佳作。圍繞洞穴奇案,在這十四份思維嚴謹卻又各不相同的判決書下,讀者可以品味到一桌豐盛的法哲盛宴,回味精彩動人的深邃思辨,提升自己對一種事物多角度的思考方式。

《洞穴奇案》:當人性與規則激烈交鋒時,我們將如何抉擇?

如何看待生命?特別是,法律如何處置違法者的生命?

得益於洞穴奇案,這個在哲學界極為宏大的飄渺問題躍然紙上,可以讓人們在具體的問題上探討,讓它變得近在咫尺。人生在世,對於個人生命的延續,具有非常神聖的意義。任何法律都會在根本大法中表示“禁止殺人”,法律對人的生命具有優先保障,此為古今中外的自然法則。

然而,在這次的洞穴奇案中,作為人命的價值彷彿顯得矛盾重重。法律在保護人民權益的同時,擁有著永遠的滯後性。就如圍繞洞穴奇案,大法官們對罪犯的爭論,恰巧彰顯了一般性法律在處置特殊性事件的尷尬與侷限。反觀十四位大法官的判決書,他們對這個案子的思想大致可以分為四個種類。

《洞穴奇案》:當人性與規則激烈交鋒時,我們將如何抉擇?


  • 一,理想主義

這類想法的代表是特朗帕特法官,在他看來生命的價值是絕對神聖和平等的,並將其定性為法律的首要原則,凡是與之相悖的行為和法律都必須受到追究和廢止。在理想主義下,司法和哲學具有多元的統一性。

所謂理想主義,基於自然法與法律的結合,即生命權力因受到契約自由的約束,自願達成的生死協定同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應。其實在他看來,這兩種理想可以實現統一:人的生命神聖、平等、絕對的富有尊嚴,完整的生命權應當包含通過契約來保障和處置自己與他人生命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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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現實主義

此類想法的代表是特魯派尼法官,他贊同以行政赦免的方式減緩法律的嚴格性,先定罪然後總統來赦免,這實際是藉助政治特權來保障人的生命權的一種表現。

漢迪法官認為在主流民意看來,都希望被告是無罪的,這是通過現實因素的考慮和人們對生命延續的嚮往,這也是典型的法律現實主義的態度。

於此相同的還有雷肯法官,雖然他與前兩位法官對本案的態度不同,但是他提出的判被告有罪可以起到預防犯罪、節約社會成本等。這同樣是基於現實而選擇忽視理想主義對生命權的原則。畢竟,在政治特權、大眾期盼與社會成本面前,個人的生命是可免可控的個體,不具有絕對神聖的意義。

《洞穴奇案》:當人性與規則激烈交鋒時,我們將如何抉擇?

  • 三,形式主義

文章中的大多數法官站在形式主義的態度上來看問題。他們認為,道德和法律是應該截然分開的,司法必須獨立於政治、輿論與社會運營之外。既然對簿公堂,那麼原告與被告必須用法律邏輯的形式來推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或無罪。

同時,由十四份判決書中,由形式主義展開的辯論是最激烈的。他們圍繞緊急避險、自我防衛是否構成等各種法學概念進行激烈交鋒,不斷地向人們展現著法學的嚴謹性。

《洞穴奇案》:當人性與規則激烈交鋒時,我們將如何抉擇?

  • 四,實質主義

當法律形式邏輯推理難以得出結論時,弗蘭克法官決定改變形式,拋棄司法客觀性的面具,決定設身處地進行判決。

至於推出審理和要求迴避的兩位法官,一位是因為經濟方面衡量自身陷入了困惑,另一個又是基於道德立場選擇主動避嫌。

《洞穴奇案》:當人性與規則激烈交鋒時,我們將如何抉擇?

其實所有法官的判決書基本都是某一方觀點出發,之後基於一個完整地系統地考慮過後而的出來的。不能說他們不相同就是判決有誤,但是差別巨大有很難讓人認為他們說的都對。這樣的一場討論看似是一個互相踢皮球的文字遊戲,但是他從實質上來講是一個多重思維與多角度思考的極具現實意義的辯論。

結語:

法庭辯論與大家想的相同,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官基本都是隻要根據現有的法律條文認清事實,然後再適用於某條法律即可。但大家要明白,現實往往比書本要更復雜,而法律本身擁有著滯後性。一個法官,終有一天會遇到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足以解決當下的疑難案件的情況,這時的法官或是司法機關該如何去斷絕,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當下的法律體系,在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認,沒有一部法律是極其完美的。法律和道德、公義和人情,這些問題數千年以來都在困擾著我們。

“洞穴奇案”,逼瘋的不僅僅是洞中的五位探險者,更是洞外為生命、道德、法律而探討不休的芸芸眾生。這不僅是對道德和生命的審判,更是法律對人性的拷問。

《洞穴奇案》:當人性與規則激烈交鋒時,我們將如何抉擇?

藉由艾倫·德肖維茨的一句話來結尾:“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有罪之人,為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願每一個生命都將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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