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辭職,為什麼原來公司還要我做個稅收年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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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糾正下說法。應稱作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年終彙算清繳,不稱作“個人所得稅年度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按照綜合所得與分類分項所得徵收。綜合所得包扣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分類所得為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綜合所得實實行支付時與扣繳,年終彙算清繳的辦法。分類所得實行支付單扣減或個人自行深申報繳納的辦法,

你已經辭職,說明與原公司曾經存在任職、受僱關係,取得的收入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平時由支付單位預扣繳代繳,年終進行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平時單位支付工資時,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

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僱月份數計算。

彙算清繳應補或應退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繳稅額;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60000-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不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稅人:

一是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是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是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如果需要辦理彙算清繳:可以自己辦、委託單位或他人代為辦理

根據以上請況,可以確定如何辦理啊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稅收你我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一般無特殊扣減可理解為薪金收入超12萬元),應當依法辦理年度彙算清繳。

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基於以上規定,您雖然已經離職,但如果您上年度在他們單位的薪酬收入超12萬元,主管稅務機關仍會通過原單位提醒您來做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因此,原單位有義務協助您做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當然您也可以選擇自行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彙算清繳工作。


中庸視野


這個應該叫“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

1、6月份的時候,財務部會計找到人事部門同事,要求聯繫一下19年已經辭職的幾個人,通知他們在6月30日前在個稅APP上進行“個稅彙算清繳”。

2、原來,稅務局通知的這幾人還沒做個稅彙算,因為他們19年在我們公司領工資,所以稅務局會通知到他的服務單位。更有甚者,其中有一個人一年內在4家單位有收入,所以,四家單位都接到了這個通知,要求這個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彙算清繳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正式發佈《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彙算清繳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3、簡單點說,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4、挨個打電話、發微信,聯繫他們,當事人都覺得奇怪,都不在公司工作了還管這個幹嘛?不過經過做工作解釋,還是都進行了操作,也算圓滿解決了這事。

5、如果不做,或者不配合,可能會影響公司的信用評分,會計有責任通知到本人。另外,對於個人也會影響到個人信用評分,最終可能會影響個人坐飛機、高鐵、住酒店等,得不償失。所以,還是按照要求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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