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200元還是10000元?偷倒泥漿還撒謊 罰後者

4月20日,溫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新河中隊擬對溫嶺市一家運輸公司處以罰款1萬元。如果駕駛員的謊言沒被揭穿,這起偷倒泥漿案的罰款金額可能僅為200元。這可是50倍的差距!

3月27日,新河中隊接到舉報,稱高橋管理區團結南塘被傾倒了泥漿。執法人員當即趕到了現場,並查獲了3輛工程車。

這3輛工程車中,一輛正在排泥漿,兩輛已排完泥漿。兩輛工程車的駕駛員稱,他們是個人的車子,從濱海某個人建房處運來的泥漿。另一名駕駛員王某稱,他駕駛的車子雖是運輸公司的,但他也是以個人名義運輸某個人建房處的泥漿。

按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執法人員決定對三人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進一步核查,兩輛工程車駕駛員陳述的為事實,但王某的陳述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懷疑。

執法人員稱,不久前,王某所在的運輸公司曾被人舉報在城東街道某工地運泥漿偷倒到其他地方。“一般情況下,運輸公司的車輛不承接個人建房的建築垃圾運輸,王某所說的可能並不是事實。”

為了弄清事實,執法人員與城東中隊取得聯繫,開展聯合執法調查。根據城東街道某工地門口的視頻監控,當天上午9點左右,王某駕駛員涉案工程車從該工地駛出。隨著調查的深入,執法人員還發現,王某所在的運輸公司承接了清運泥漿的業務。

經現場勘查,王某偷倒泥漿的體積為15立方米,最後新河中隊對運輸公司擬作出如上處罰。

執法人員稱,如果王某偷倒泥漿的行為是個人行為,最高對其罰款200元;現在查明是單位行為,擬處罰的金額為個人偷倒行為定格處罰的50倍。執法人員分析,王某之所以撒謊,應該是清楚法條,想少罰款,“既然不想被罰,就應該規範處理建築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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