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的富麗堂皇的豪宅,要被他人瓜分了,離婚時,怎麼辦?

自住的富麗堂皇的豪宅,要被他人瓜分了,離婚時,怎麼辦?

房屋,尤其是自住房屋,承載了很多人一生的夢想。

海子曾說,我想有一所大房子,面朝大海,穿暖花開。

相信很多人,都想有一套自己的房子,住的舒服,住的愜意。

兩口子好不容易一起買了一套房,沒住兩年,鬧離婚,

對方要分我的房子,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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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在一家國企上班,資歷很老,骨幹員工。單位為吸引人才,對於骨幹員工都有一定的政策性房屋福利。A也不例外,也順利的拿到了一套房屋使用權。

後來,在別人介紹下A認識了C。兩人很快登記結婚,並在商量後一起買了一套員工福利房。

結婚兩年後,兩口子吵架不斷。A因是在國企上班,年齡稍偏大,很多事情都是想當然的去做,導致C對此很不以為然。

後來,兩個人就鬧離婚,分居了。

但是,對於雙方買的房子,A和C都想要,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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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上述規定是比較籠統的和原則性的,那麼對於在個案中的房屋怎麼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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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利性政策房屋的價值出售問題

我國目前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包括雙方從房地產市場中購買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當然也包括政策性福利性購房。

根據規定,對於政策性福利性購房,通常來說,包括向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試行市場價;對於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試行成本價;以成本價出售存在困難的,按標準價實行過渡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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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這個價格出售,前兩種的房屋所有權屬於購房者個人所有;而最後以標準價格購買的住房,職工享有的只是部分房屋所有權,單位享有部分所有權。

2.福利性政策房屋的分割問題

實踐中,對於福利性政策房屋的財產分割,要根據個案中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判斷,也要看雙方是否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例如:

1)A覺得房屋住的蠻好的,很舒服,C呢認為房屋當初是A本人從單位拿回來的,我如果繼續住的,心裡有一種膈應,就算了,不要房子了,但是你要給我錢。

這種情況下,一般來說,房屋的歸屬會傾向於A,但是呢對於c的補償要得到認可的,應當由第三方機構評估,並讓A支付相應的補償款。

2)A覺得房子有點老,不想要這個舊房子,C呢也認為房子過時了,也不想要。

在這種情況下呢,A和C都不要房子,那麼房子怎麼處理呢?在都不主張的時候,房子會拍賣掉,雙方分割現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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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針對福利性政策房屋的分割時候,要區分是否對子女和女方有一定的傾斜和照顧。

以上呢,僅僅是針對案例中的情形作出的假設,具體在個案裡面,對於房屋的分割,還要參考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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