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2020)皖0123執107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 楊軍
住址:江蘇省崑山市玉山鎮夏駕園祥苑36幢202室
身份證號:3205231971****5914
立案時間:2020-01-07
執行法院:肥西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肥西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維持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77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和第二項即:全椒正利包裝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合肥龍發包裝有限公司貨款183005.06元及逾期利息損失(以183005.0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4.35%的四倍暫計算至款清之日);全椒正利包裝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合肥龍發包裝有限公司律師費14000元;變更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77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楊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852元,減半收取2426元,保全費1720元,共計414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852元,合計8998元,由全椒正利包裝有限公司和楊軍負擔6598元,由合肥龍發包裝有限公司負擔24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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