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千骨》手遊“換皮”抄襲賠償3000萬元,江蘇發佈2019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交匯點訊 4月20日,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2019年江蘇省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發佈,其中,互聯網環境下出現的新型侵權案件成為關注焦點,《花千骨》手機遊戲“換皮”抄襲被判賠償3000萬元,圖片網站侵權違法獲刑三年罰金130萬等案例,對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做出了有益探索。

《花千骨》手遊“換皮”抄襲賠償3000萬元,江蘇發佈2019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網遊“換皮”抄襲被罰3000萬

“十大典型案件中,部分案件是互聯網環境下出現的新型侵權案件,案情複雜,社會影響較大。”發佈現場,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趙旗說。

近年來,我國網絡遊戲產業發展迅猛,至2017年,我國遊戲用戶規模已近6億人,遊戲行業銷售收入已達2000億元。網絡遊戲作品的知識產權價值越來越高,侵權者的侵權手段也越來越隱蔽。

不久前,手機遊戲《花千骨》便因實施了對手機遊戲《太極熊貓》的“換皮”抄襲,被判侵權賠償3000萬元。

所謂“換皮”抄襲,一般是指在後遊戲使用與在先遊戲不同的角色圖片形象、音樂等元素,而在玩法規則、數值策劃、技能體系、操作界面等方面完全與在先遊戲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行為。侵權者通過“換皮”抄襲,可以大量減少遊戲的開發投入,縮短遊戲開發週期。

據瞭解,手機遊戲《太極熊貓》由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蝸牛公司)開發,最早版本於2014年10月31日上線;手機遊戲《花千骨》由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象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開發,最早版本於2015年6月19日上線。隨後蝸牛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花千骨》手遊“換皮”抄襲了《太極熊貓》手遊,要求天象公司、愛奇藝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公開媒體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花千骨》手遊在遊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及其選擇、安排、組合上整體利用了《太極熊貓》手遊的基本表達,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美術、音樂、動畫、文字等一定內容的再創作,侵害了蝸牛公司享有的改編權,判決天象公司、愛奇藝公司在全國性報刊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蝸牛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相關專家分析稱,以往將網絡遊戲的不同要素按照美術作品、文字作品等進行分類保護的方式,往往會縱容侵權者對熱門遊戲進行“換皮”抄襲,使之逃避法律的規制。該案在我國首次明確了網絡遊戲中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使用“換皮”抄襲手段被認定為著作權侵權,對網絡遊戲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將對遊戲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產生深遠影響,對推動網絡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網絡圖片侵權違法獲刑三年罰金130萬元

由於影響面廣、後果嚴重,但維權難度大等特點,網絡環境下圖片著作權保護一直是一類較為特殊複雜的案件。2019年,國家版權局等四部門將規範圖片市場版權保護運營秩序首次納入國家“劍網行動”。

此次十大典型案件中的“雷某、謝某某侵犯著作權案”,便是一樁侵犯圖片著作權案。

據瞭解,2015年以來,雷某投資建設7kk圖片網站,並安排謝某某負責該網站的管理與圖片編輯。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二人擅自將從其他網站上下載的圖片在7kk圖片網站上非法複製發行,牟利240萬餘元。

經勘查,7kk圖片網站非法複製發行圖片累計290萬餘張。最終,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判處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專家分析稱,當前,技術發展變化給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帶來新的難度,這都要求執法者不僅要具備相當的敏感性,且更應當積極提高執法手段和執法技能,該案的成功辦理對打擊網絡圖片侵權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趙旗介紹,為優化營商環境,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江蘇省知識產權和商標戰略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已連續14年向全社會發布“江蘇省知識產權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本次入選的十大典型案件從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版權、公安、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和南京海關等部門處理的案件中遴選而出,涉及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版權、著作權等領域,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兼備。

《花千骨》手遊“換皮”抄襲賠償3000萬元,江蘇發佈2019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附:2019 年江蘇省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其他案件)

“小米生活”對“小米”侵權,賠償5000萬元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小米通訊公司)先後成立於2010年3月、2010年8月。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請註冊“小米”商標。

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簡稱中山奔騰公司)曾於2011年11月申請註冊“小米生活”商標,2015年獲得註冊,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包括電炊具、燃氣爐、熱水器、電壓力鍋等。2018年,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系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為由,裁定宣告無效。

原告認為,被告明知涉案“小米”商標馳名在先而惡意註冊並使用“小米生活”商標,2016年起,被告在其商品、經營場所、網站、域名、微信公眾號等處突出使用“小米生活”,並全面摹仿原告“小米”商標、宣傳語、品牌配色、粉絲暱稱等,刻意製造與原告的虛假關聯關係,屬於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並在蘇寧、京東、淘寶等主流電商平臺銷售被控侵權商品,銷售額高達6118萬餘元,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認定“小米”商標為馳名商標,並提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等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故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按照被告侵權獲利數額的二倍計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14198元。

銷售鉅額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被判刑罰款

被告人鄧某某明知購入、經銷的速溶咖啡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註冊商標的商品情況下,仍夥同他人以人民幣180餘元/件的價格銷售給被告單位雙善食品(廈門)有限公司(簡稱雙善食品公司),銷售金額達人民幣383萬餘元。

雙善食品公司的陳某某、甄某某等人,從鄧某某處購入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註冊商標的速溶咖啡後,通過上門推銷、物流發貨等方式,先後銷售給無錫市郎詩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蘇福大昌商貿易有限公司以及浙江、廣東、西藏、新疆等共18個省份的50餘名商戶,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724萬餘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鄧某某等人租賃的倉庫內查獲假冒星巴克VIA咖啡6480件,在雙善食品公司租賃的倉庫內查獲假冒星巴克VIA咖啡2040件,一舉摧毀製假售假窩點。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單位雙善食品公司罰金人民幣320萬元;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鄧某某、陳某某等5人五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3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

仿造一臺“徐工”挖掘機,當事人被判刑罰款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蘇山派出所與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執法過程中,查獲一臺帶有徐工集團XCMG標識的XE240D型號挖掘機。經徐工集團鑑定,該挖掘機為假冒徐工集團商標的產品。

經偵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和賈某某分別出資35萬元,以共計70萬元的價格拍賣得徐州華東機械有限公司森田廢舊物資一批,內有挖掘機動臂、剷鬥等挖掘機零配件。宋某某租賃許某某的徐州市駿科機械有限公司廠房用於放置物資,二人發現倉庫內的物資可以組裝一臺徐工20噸挖掘機。宋某某利用其平時修理挖掘機20年的工作經驗,賈某某利用其在徐工集團挖掘機公司學習的技術和偷拍的徐工挖掘機圖紙62張,兩人共同仿造徐工集團XE240D型號挖掘機一臺。該挖掘機制造成本約為25-30萬元,二人試圖以40餘萬元的價格向他人銷售。直至該挖掘機被查獲前,該挖掘機尚處於待售狀態。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23萬元人民幣;判處賈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罰金23萬元人民幣。扣押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及標識予以沒收。

一企業擅自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被罰3萬元

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蘇州工業園區怡陽大閘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陽公司)在銷售非陽澄湖大閘蟹時,擅自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專用標識。

經查,怡陽公司是“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產品授權使用單位,但自2018年5月起,怡陽公司從蘇州市相城區陽澄湖鎮消涇大閘蟹交易市場購進大閘蟹,在未對所購進大閘蟹作產地區分和未加施“陽澄湖大閘蟹”專用標識的情況下,在京東、天貓網絡平臺開設網店,以“陽澄湖大閘蟹”的名義對外銷售。現查明,怡陽公司所購進的大閘蟹包括非產自陽澄湖地區的大閘蟹,不屬於“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產品。

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蘇州工業園區怡陽大閘蟹有限公司處以罰款30000元。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保護委員會取消了蘇州工業園區怡陽大閘蟹有限公司“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授權,同時取消了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會員資格。

一醫藥公司銷售假冒專利商品被罰10萬元

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某衛生院使用的標稱江蘇省華星醫療器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外包裝標籤標註的“專利號:ZL201020642090.1”已失效。

經查,華星公司獲得專利的產品為“麻醉導管”,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載明,該專利法律狀態為“專利權終止”,終止原因為“未在期限內繳納或繳足年費”,終止日期為“2014年12月6日”。該“麻醉導管”是“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的一個“組件”。專利權終止後,華星公司繼續在生產銷售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包裝上標註“專利號:ZL201020642090.1”。

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華星公司在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並對外銷售的行為,構成了假冒專利行為,對江蘇省華星醫療器械實業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辦案機關予以公告,並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保鮮溼面製造技術”專利侵權案塵埃落定

北京金田麥國際食品有限公司(簡稱金田麥公司)向鎮江市知識產權局投訴,反映江蘇新順福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新順福公司)侵犯其專利號ZL99105420.2“保鮮溼面製造技術”的發明專利。

金田麥公司以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作為請求行政處理的依據,該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如下技術特徵:“一種保鮮溼面生產方法按以下工序進行:(1)將麵粉、澱粉、全蛋粉和谷朊粉計量、充分混合後過篩,加入真空和麵機;將食鹽、食用鹼、品質改良劑與水按比例混合;……”

鎮江市知識產權局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根據金田麥公司的申請到新順福公司處調查取證,認為:被控侵權方法實際控制溫度34.6℃、溼度54%,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描述的溫度25℃、溼度85%不同。被控侵權方法中“麵粉”和“抗粘劑”這兩項技術特徵與專利技術方案不同,被控侵權方法選用的是“70%的進口麵粉和30%的國產麵粉的混合小麥粉”和“植物大豆油”,與權利要求1要求的“國產麵粉”和“食用液體石蠟”不同,且這兩個原料正是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所克服的原料。故被控侵權方法總體不能覆蓋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據此,該局認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不成立,駁回請求人的處理請求。

金田麥公司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金田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公司侵犯“阿迪達斯”“耐克”商標被查,涉案6600美元

南通欣頤家紡有限公司(簡稱欣頤公司)接到ALBASSAM投資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來的訂單,要求定製含有阿迪達斯、耐克等字母圖形圖案的床上用品三件套共計1200套,共10種顏色,離岸淨價為5.5美元/套,總訂單金額為6600美元。

欣頤公司接到訂單後,未對訂購方是否得到阿迪達斯、耐克等商標權利人的授權盡到必要的審查注意義務,在對方未提供授權許可,自身也未得到商標權利人的授權的情況下組織畫圖工人制作了含有阿迪達斯、耐克等圖案的工藝單,由縫紉工人加工成被子及枕套成品。

執法人員在對欣頤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欣頤公司一樓成品倉庫中有十四個品種規格的被子,印有阿迪達斯、耐克等字母圖形,共計1262條;在二樓加工車間發現已裁剪製作好的印有阿迪達斯、耐克等配套圖案的枕套共計1470只。欣頤公司未能提供在加工的床上用品三件套上合法使用阿迪達斯、耐克等字母圖形商標的授權委託書。

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亭分局根據規定,責令欣頤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30000元。

一批侵權“Supreme”商標的箱包被查獲

義烏市嘉福進出口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化纖腰包和塑料行李箱等貨物一批,申報為無品牌。經南京海關隸屬連雲港海關現場查驗,該批貨物使用了“Supreme”標識,涉嫌侵犯權利人章節四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Supreme”著作權。

連雲港海關對涉嫌侵權的化纖腰包和塑料行李箱實施扣留。經現場清點,實際扣留塑料行李箱20個,化纖腰包3102個,涉案貨物價值約34093元。

經調查,“Supreme”標識為章節四公司美術作品,由白色字母Supreme和背景紅色方塊構成,章節四公司於2015年3月9日在國家版權局自願登記,權利保護期終止日為2043年12月31日。2018年“Supreme”標識經海關總署核准准予備案,保護有效期為2018年7月26日至2028年7月26日。章節四公司為宣傳該美術作品做了大量的宣傳,同時授權70多家企業使用該作品。

義烏某公司出口的紅色腰包和紅色塑料行李箱上使用“Supreme”標識,在字母組成、字母顏色、排序、背景顏色等構圖、色彩、字母與圖形的結合表達方面均與權利人章節四公司備案的“Supreme”標識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且事先未經著作權人章節四公司許可,連雲港海關據此認定該批貨物使用了侵權作品作為標識,依法沒收該批侵權貨物並處罰款。

交匯點記者 蔡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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