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案例入選201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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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河南高院“苗某與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入選201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河南高院案例入選201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苗某和平頂山市豫劇團簽訂《錄製協議書》,約定合作錄製《王華買爹》戲曲,著作權歸苗某單獨所有。之後,河南省文化藝術音像出版社出具《版權證明》,確認《王華買爹》由苗某投資錄製並享有維權事宜。2018年9月苗某發現優酷公司經營的網站上的《王華買爹》戲曲涉嫌侵權,在公證處公證人員見證下向優酷公司郵寄了《告知函》、《版權證明》。要求優酷公司立即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隨後,苗某以優酷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商丘中院,請求判令優酷公司停止侵權,賠償1萬元。該院因優酷公司在一審中已刪除侵權作品,判決優酷公司賠償苗某5000元。優酷公司不服,上訴至河南高院。河南高院二審認為,涉案侵權視頻是網絡用戶個人自行上傳,優酷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屬於直接侵權。《告知函》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且不足以使優酷公司能夠準確定位侵權內容。因此,優酷公司不具有“明知”的過錯,不構成幫助侵權,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苗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數字技術和互聯網的普及使作品的傳播方式發生了根本改變,極大豐富了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作品僅需極低成本即可完整複製,因此控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對於遏制著作權侵權尤為重要。雖然,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於如何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及幫助侵權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由於隱蔽、疑難、複雜、多樣的新型信息網絡侵權案件層出不窮,理論界對侵權判定應當適用的標準爭論不休,對於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理解與認定成為司法實務中不可忽視的難題。本案屬於典型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知識產權類案件,法官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較為完整的梳理與闡釋。本案對於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引導著作權人合法維權起到了示範作用。(趙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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