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構使用泡溫泉圖片宣傳旅遊被判賠款

政府機構使用泡溫泉圖片宣傳旅遊被判賠款

圖為重慶美景(資料圖,與案件無關)。 陳超 攝

中新網重慶4月22日電 (記者 劉賢)“山水之城、美麗之地”的重慶,吸引無數攝影家和愛好者拍攝美圖。美圖的轉發、轉載者常有。然而,如何合理合法使用圖片、規避侵權行為,是個人、企業乃至政府機構都需要學習的一課。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2日向媒體發佈數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是袁某訴重慶某區旅遊局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袁某是某雜誌的記者,其在重慶某區拍攝了一幅市民泡溫泉的攝影作品,並發表在袁某任職的雜誌上。

重慶某區旅遊局為了宣傳該區的旅遊資源(包括袁某拍攝的溫泉)專門印製一本宣傳冊,該宣傳冊使用了袁某的前述攝影作品且未署名。

袁某以該區旅遊局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旅遊局停止發放涉案宣傳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某區旅遊局以其已停止使用該宣傳冊,未對袁某名譽造成損害,以及宣傳旅遊系履行帶動旅遊經濟發展的行政職能為由請求駁回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重慶某區旅遊局立即停止發放含有涉案攝影作品的宣傳冊、向袁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某區旅遊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一中法院審理認為,袁某是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重慶某區旅遊局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袁某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及署名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政府部門在招商引資、城市形象宣傳中使用他人作品比較常見。但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前述情形並不屬於“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形。故政府部門在“合理範圍內使用”規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應經著作權人許可,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無獨有偶,任某訴重慶某電腦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也是涉及攝影作品。

任某是中國攝影家協會會員,創作了攝影作品《重慶之夜》並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重慶某電腦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刊登了一篇介紹重慶的文章,該文章使用了任某的前述攝影作品且未署名。

任某以電腦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電腦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電腦公司以合理使用為由請求駁回任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重慶一中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對作品的合理使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二是引用目的僅限於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三是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必須註明引用作品的來源。

本案中,重慶某電腦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佈了標題為《【山水重慶】美景重慶》的圖片文章。涉案圖片繫上述文章配圖,圖片內容與上述文章的標題、內容之間缺乏必然關聯性,並非必須使用,不屬於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的情形,且文章中亦未標註被訴侵權圖片的作者及作品名稱,不符合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遂判決某電腦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任某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

法官解析稱,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具體情形,超出該法定情形外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企業使用微信公眾號屬於經營行為,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微信公眾號使用他人作品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因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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