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概念及其認定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概念

1.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其他應收款也屬於貨幣性資產),其他貨幣資金

2.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該類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不固定或不可確認,如存貨、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解讀】判斷是屬於貨幣性資產還是非貨幣性資產,只要記住貨幣性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持有至到期投資。其餘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特徵

(1)它是一種非經常性的特殊交易行為。

作為非經常性發生的交易,換入或換出資產相當於進行購買或出售,其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一般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2)它主要以非貨幣性資產形式轉讓相關資產。這一特徵將其與貨幣性資產交換區別開來。

(3)它是一種互惠轉讓行為。企業取得一項非貨幣性資產,必須以付出自己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作為代價

【解讀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僅包括企業之間主要以非貨幣性資產形式進行的互惠轉讓,即企業取得一項非貨幣性資產,必須以付出自己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作為代價。

【解讀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涉及以下交易或事項:

(1)與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貨幣性資產非互惠轉讓。(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作為股利發放給股東,或政府無償提供非貨幣性資產給企業)

(2)在企業合併、債務重組中和發行股票取得非貨幣性資產。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

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佔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於25%作為參考。

(一)收到補價的企業

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注】若題目沒有告訴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則需要計算得出:

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收到的補價

(二)支付補價的企業

支付的補價÷換入資產公允價值<25%

【注】若題目沒有告訴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則需要計算得出:

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支付的補價

【解讀1】整個資產交換金額即為在整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最大的公允價值。

【解讀2】一般在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指標計算公式中,如果換入或者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分母必須為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使用賬面價值。但是,如果換入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可以採用賬面價值進行交易類型的判斷。

【解讀3】在計算上述比例時,分子和分母均不含增值稅,即補價為不含增值稅的補價。如果補價能夠明確分拆價稅,則必須以價款部分的補價認定所佔比重;如果補價的增值稅無法明確分拆,則以含增值稅的補價計算所佔比重。

【解讀4】基於理性人原則,通過收到補價和支付補價之後,雙方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價值應該是相等的,所以如果是收到補價,則說明換出資產的價值較大,計算參考比例時,分母就是換出資產,所以如果是支付補價,則說明換入資產的價值較大,計算參考比例時,分母就是換入資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