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困境企業“重生”,央行上海總部與上海高院提落實意見

4月21日,記者獲悉,為破解企業破產清算及重整中的實際問題、積極挽救有重整價值企業等,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與上海高院依託常態化破產統一協調機制,制定併發布了《關於合作推進企業重整 優化營商環境的會商紀要》(下稱《會商紀要》)。

《會商紀要》對上海困境企業重整再生及殭屍企業處置、提高破產辦理效率、保障金融機構債權人合法權益等多方面提出了具體的落實意見;同時,也被視為落實“金融30條”的又一項重要舉措。

具體來看,《會商紀要》以問題為導向,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內容,分別是支持困境企業重整再生、明確手續和流程以及強化信息共享。

在支持困境企業重整再生方面,《會商紀要》提到,要通過加大對金融債權的協調力度和建立重整企業識別、信用修復機制,暢通重整企業融資途徑,幫助有挽救價值的企業擺脫債務困境,解決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等難題,助力重整企業正常經營和後續發展。

比如,對確實具備挽救重生價值的重整企業為繼續營業而申請融資的,在符合融資條件的情況下,鼓勵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便利,該部分債務作為共益債務優先得到清償。

在明確手續和流程方面,《會商紀要》提到,要便利破產管理人調查和接管財產。明確破產管理人查詢、開立、註銷企業賬戶和破產管理人賬戶的具體手續,協調金融機構依法配合解除對破產企業的強制措施,確保破產管理人及時全面接管破產財產,支持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提高辦理破產效率。

在強化信息共享方面,要合力打擊逃廢債等犯罪行為。依法、依規支持相關單位查控破產企業賬戶資金流向,配合開展打擊“逃廢債”行動、防範不合理的對外投資和轉移資產行為,合力防控金融風險,營造良好金融生態。

另外,《會商紀要》還對保障金融機構債權人合法權益作出明確規定,有利於提高金融機構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積極性。比如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應積極聽取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意見和訴求;人民法院要加強對重整計劃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審查,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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