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在一方名下的房產為啥出賣過戶時還需另一方來簽字?

做照片書的霓裳芳


說明離婚時只做了協議分割,而沒做確權公證。所以離婚後,趁雙方都認可的當口,最好儘快處理不動產,否則日後反悔,雖然要不回已經分割完畢的財產,但對另一方對不動產的處分,可以設置障礙,若想順利處置或交易,最簡單的辦法還是花錢求配合。


啤酒69504051


1.如果產權證上僅僅是一個人的名字,莫說已經離婚且財產已經分割,即便沒有離婚,在法律上也無需沒有上產權證的另外一方過來簽字;2.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產權證上沒有名字的另外一方過來簽字,構成違法。因此,賣房者完全可以將辦理房產過戶的不動產交易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這種違法的做法,為交易雙方辦理產權過戶;3.我相信經過一個案件的起訴、審理與判決,當地的不動產交易中心一定會改變以前的做法,不再要求沒有上產權證的賣房人配偶、前妻或前天過來簽字。4.在經濟發達地區比如北上廣深及其周邊地區,房產交易早就比較規範,絕對不會發生這種明顯違反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條例的事情。可見,用個案推動當地的不動產交易規範化運作,也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稅務律師菅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