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了農村宅基地後,租期還沒到,如果出租人去世了,還可以繼續承租嗎?

錢塘老章


當然可以。租用合同有甲乙雙方的簽名以及時間的限制,主題只是甲方去世,但時間未到期肯定是有效的。如果可以的話能根繼承人改簽更好。不改簽並不影響租賃協議,直至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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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人有兒女,在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依然可以承租,如果兒女不同意,應該終止,畢竟和你籤合同的去世了,這個大家都應該明白,一般會繼續承租,沒有必要收回,畢竟你一直承租大家都熟悉,他們收回來有什麼意義呢?基本不會終止合同。

當事人去世不影響你租地,這個沒有什麼意義,你租地出錢,之前大都熟悉,作為老人的繼承人他們也會一直延續下去,租地就是這樣,畢竟不是多大的事,在農村就是這樣,一般都是口頭交易,無需籤什麼合同,兩個人說說就行,很多時候都是口頭協議。

只要是他的後人還堅持出租,你依然可以繼續承租,如果對方不同意出租,合同也就終止了,畢竟當事人不在了,這個無需打官司,當事人不在合同自然終止,這就是合同,即使有正式合同也是這樣,畢竟當事人不在了,作為子女是合法繼承人,以後宅基地就是他的了,在想租賃必須經過他同意才行,以前的合同算是徹底終結,希望明白。

農民最樸實,一般都會讓你租到到期,絕對不會中間終止,這也不符合農民的本性,作為農民最遵守承諾,即使老人不在了也會繼續出租到期限,以後在租你需要重新和當事人籤合同了,以前的算是徹底結束了,農民就是這樣,樸實大方。

如果你合法的手續沒有問題,你還可以繼續租賃,這個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沒有到期你依然可以繼續租賃,到期後必須另行和當事人商談,前期合同自然作廢,就是這麼簡單,所以我們要保存好有效合同,這就是憑據,希望大家明白,即使老人去世了,你們之前籤的合同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白嗎?


山東海哥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最長期限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 特徵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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