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討債,算不算涉黑行為?

編輯:王晉鑫

觀點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鞏志芳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生活中因“欠債”“討債”引發的糾紛數不勝數,結果輕則親朋近鄰不再來往,重則提起民事訴訟對簿公堂,甚至還可能引發綁架、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刑事犯罪,但並非所有“討債”行為都是合理合法的,譬如“校園貸”等套路貸。近兩年,“掃黑除惡”是我國的一項重要鬥爭,相信大家都知道大部分犯罪的根源皆因“利”字,涉黑案件也不例外,而且其犯罪行為中也存在放貸、討債等行為。那麼,“討債”會成為涉黑行為嗎?

找人討債,算不算涉黑行為?

當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時,借款人若是能經過多番討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施壓取得自然是幸運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都是欠債人沒有錢無法實際履行或者故意不償還借款。在這種情況下,若是放棄討債,借款人的經濟利益必然遭受損失,因此不得已採取私力救濟手段,如非法拘禁欠款人、僱人毆打、威脅其還錢等,一些“討債公司”也就應運而生。這些“討債公司”為了達到討要債務的目的,通常會欠債人採取恐嚇、威脅、毆打等手段,對欠款人及其家人的日常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帶來極大危害,以此迫使其儘快還債。

找人討債,算不算涉黑行為?

一般討債人員都是無業遊民、街頭混混,他們為了“順利討債”和招攬業務獲利,往往會選擇以“專業討債”或“討債公司”形式,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組織化的團伙。這些“討債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點:(1)人員組成複雜且較為固定。大部分是無業人員、刑滿釋放人員以及地痞流氓等,大概數十人左右;(2)組織管理既鬆散又緊密。組織成員平時各忙各的,甚至在外人看來某些人之間是完全無關係的,且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但整個公司或者組織有固定的組織機構,一旦接到委託討債的任務,就可以很快把人召集起來,具有隱蔽性;(3)採用暴力或軟暴力方式。他們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協議後,多采用暴力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非法手段討債,如長期盯梢、騷擾、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強行索財等。(4)具有一定經濟實力。“討債公司”幫助委託人討債一般會以收回款項的30%左右作為費用,這些費用一部分是組織成員分成,另一部分則用於公司經營、運行。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這些“討債公司”基本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特徵,他們是披著討債的合法外衣行非法之舉。

在我國“討債”的合法手段只有自行催告討要和通過法院判決以國家強制力取得,而這些所謂的“討債公司”或“專業討債人員”都是不合法的,其具有黑社會性質,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還對經濟秩序、社會秩序造成極大破壞。根據《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心理強制,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另外還規定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符合其他條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若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對方感知相關行為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其實,“討債公司”無論討要的是合法債務還是賭債、高利貸等非法債務,其採取手段的性質已經觸犯刑法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等相關規定了。

找人討債,算不算涉黑行為?

“討債”本是維護自己財產權益的行為,但因採取非法手段而使自己身陷囹圄,未免得不償失。在生活中,“討債公司”仍然比較活躍,我們要認識到其危害性,知曉其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涉黑犯罪團伙。如果需要“討債”一定要採取合法手段,相信法律的力量,千萬不要尋求這些非法組織,而且一發現要儘快向相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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