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男子17年前賣出農村房屋,得知拆遷他想要索回,結果……

得知農村房屋要拆遷,他成功討回自己17年前賣出的農村老房,他是如何做到的?

2020年4月29日,法院公佈了這起案件的審判結果,判令原、被告之間於2003年9月6日簽訂的《私房交易契約書》無效。

經查,李某是瀋陽市鐵西區高花鄉東狼村村民,張某是城市居民,戶籍地為瀋陽市鐵西區。李某名下有一間磚木房屋,建築面積為69.03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積為645.92平方米。

李某於2003年7月2日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刑事拘留。在此期間,李某妻子急於出賣房屋,經鄰居介紹,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張某。並且由村委會會計代筆,雙方簽訂《私房交易契約書》,村委會加蓋了公章。

後張某對房屋進行了修繕,對廁所、倉庫偏房進行了翻建,給原有的門樓加安雨搭,平整了地面,鋪了地磚,在院內種植了15棵果樹。張某於每年夏天前去居住使用至今。

李某出獄後與其父親一起生活居住在東狼村。現東狼村傳聞面臨拆遷,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這套房屋。

法院認為,農民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而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也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被告李某購買房屋時系城市居民,並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具備購買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資格,故涉案房屋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最終,法院宣判李某返還張某位於瀋陽市于洪區的房屋,張某返還購房款2萬元,利息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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