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航班延誤“騙保”300多萬的法律分析

女子利用航班延誤“騙保”300多萬的法律分析

劉 律師

一、話題的引出

最近法律圈比較火的事件,應屬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破獲的一起,女子利用航班延誤“騙保”的案件。這一事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多數民眾和律師都認為,該女子“不構成犯罪”。可能是廣大民眾(數據顯示中國有10億人沒有做過飛機)飽受航班延誤的苦惱,大有終於有人替出一口惡氣。不少律師認為,普通民眾基於自己的常識、常情、常理,都認為無罪,作為法律人常有一種“致命的理性自負”,受精密司法的影響,脫離經驗常識,很容易自我陷入刑事法律邏輯的泥淖當中,不能自拔。普通民眾多數人的意見就一定正確嗎?

二、公安的通報

首先在新浪微博爆出這起案件新聞的是荔枝新聞,在2020年6月9號,該新聞報道:女子利用航班延誤騙保300多萬元,靠自己估摸成功近900多次,這下深受航班延誤的萬千網友憤怒了(包括我這種人醜家貧的做過飛機的次數,一雙手能數過來的,飛機都沒準時過)。緊接著6月12日南京鼓樓警方在微博上進行了通報,增加了“多次偽造航班延誤證明等材料”。公安公開進行通報說明案件已經破了,基本犯罪事實已經固定,從抓獲到通報,經過三天的偵查,我們還是深信警察蜀黍的破案能力。

這起案件的破獲,讓我想起,我去年辦理的兩起保險詐騙案件,讓我嚴重懷疑,又是保險公司和“大數據”公司合作,通過大數據的分析,查找那些一年內至少有十次以上的理賠記錄。即使你的反偵查能力再強,未來的技術偵查,特別是通過大數據的分析,很容易能查獲你犯罪的蛛絲馬跡。

三、作為金融衍生品的航班延誤險

根據百度百科的釋義,航班延誤險是指投保人(乘客)根據航班延誤保險合同規定,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當合同約定的航班延誤情況發生時,保險人(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

航班延誤險本質上屬於金融衍生品,它並不是用來投資或者積累資本的,它們本意是用來對沖風險的。像許多企業、甚至農民使用金融衍生品來對沖經營風險,他們通過購買期貨,抵消原材料或者製成品價格波動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價格變動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期貨合約的收益得到補償。

普通旅客購買延誤險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對沖,由於航班延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包括時間損失,機會成本的損失。本人打開在微信上搜索航班延誤險,就會出現一個小程序飛機延誤險,會告訴你世界十大延誤率最高的機場,中國佔8個,南京祿口機場排名世界第三,延誤率高達55.3%。這也暗示著本案發生的客觀原因。投保25元延誤3個小時以上的賠付300元,延誤2個小時以上的賠付200元。保險公司的這點小錢只能算作打車費對你航班晚點進行的補償。

女子利用航班延誤“騙保”300多萬的法律分析


作為“對賭”工具的航班延誤險。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交易一方的盈利即為另一方的虧損,這種“零和遊戲”的性質決定了它只是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財富分配,並不會創造出新的財富,這相當於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當事人在進行一場“對賭”,而其中必定有一方終將成為輸家。

根據媒體的通報,警方查明,李某為逃避系統核查,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到40份延誤險。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個人的身份索賠到了10餘萬。從警方通報的信息,該女子曾從事航空服務類工作,可能諳熟航班理賠的漏洞。一家公司只能買一份,那她如何多下注,只有使用自己親屬的20多個身份證號或者護照號進行索賠。李某每次購買機票都要用四五個身份購買,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到40份延誤險,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才能多押注,“對賭”航班延誤,實現高額回報。很不幸運,李某碰到了保險公司和大數據合作的風頭,通過大數據的篩選,查獲到了她犯罪的線索。

四、李某購買航班延誤險行為的法律分析

通過百度百科公開的資料,航班延誤險理賠的形式根據是否需要客戶提交證明資料劃分為主動理賠和被動理賠。我通過圖標的形式將李某的行為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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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格根據是否需要提供證明材料對李某的行為進行四類的劃分。李某構不構成犯罪,主要看其對這900次理賠記錄的主觀態度,無論公訴機關的指控的犯罪事實還是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都要做到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特別是保險公司主動理賠的情形,無需提供證明材料,可能只需要提供購票記錄,保險公司就得賠付,這一類的理賠主要看李某自己承不承認是犯罪行為。

當然刑事司法的要遵守兩大帝王原則,一是實體法中罪刑法定,二是,程序法中無罪推定原則。即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即公訴機關要對這900多次的理賠記錄提供證據證明是犯罪行為。

而作為辯護律師,要對這900多次的理賠記錄逐一進行區分,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哪些是存疑的,哪些是司法機關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將300萬多的犯罪數額,壓縮到最低,不能法定刑升格。這需要律師做大量的工作。當然,如果李某前幾次在偵查機關作出了穩定的認罪認罰的筆錄,工作會更難開展。

最後保險詐騙罪是普通詐騙罪的特別犯罪。保險詐騙屬於身份犯罪。最高法關於保險詐騙罪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釋已經廢除了。江蘇省高院、省檢、省公安廳在2017年12月22日出臺了《關於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紀要》,將保險詐騙罪定罪量刑的犯罪數額的標準規定為1萬——10萬五年以下,10萬——100萬五年到十年以下,100萬以上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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